文字解读丨《攀枝花市西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坟墓搬迁补偿奖励办法》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5-12-18     来源:攀枝花市西区土地储备中心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一、修订背景

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1号)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得超过10年”规定,需对20158月区政府印发的《攀枝花市西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坟墓搬迁奖励规定》攀西府办〔201566)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及《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攀枝花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攀府发〔202414号)等规定

三、修订原则

结合西区实际,对照并不低于《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攀枝花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攀府发〔202414号)规定标准。

四、修订内容

按照省政府批复中“必须坚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原则,同时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之规定,结合西区实际,对《攀枝花市西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坟墓搬迁奖励规定》攀西府办〔201566)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规范政策文件命名。将原文件名称《攀枝花市西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坟墓搬迁奖励规定》调整为《攀枝花市西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坟墓搬迁补偿奖励办法》

(二)补充政策依据。将原《规定》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及《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攀枝花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攀府发〔202414号)等规定

(三)适用范围精准化。将原《规定》第一条凡在西区辖区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坟墓搬迁补偿的,适用本办法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攀枝花市西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坟墓搬迁补偿奖励活动,不包括经公示,无亲属认领、无单位确认权属的无主坟墓

(四)明确领取补偿奖励条件。新增领取补偿奖励条件,新增内容为对满足以下条件的坟墓权属人(指对坟墓有权利主张的法律关系人,下同)给予补偿奖励。(一)在拟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有合法权属的坟墓;(二)及时签订坟墓搬迁补偿奖励协议;(三)在协议约定时限内完成坟墓搬迁;(四)未存在造假、虚报坟墓信息等违规情形

(五)规范坟墓处置流程。将原《规定》第二条规划建设区内所有坟墓按程序公告,在规定期限内逐一登记,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由坟主自行搬迁或就地掩埋,其中有主坟的搬迁工作在坟墓补偿完成后,由坟主自行搬迁,无主坟的搬迁按无主坟方式处理修改为(一)坟墓权属确认。由调查测绘单位、坟墓权属人、村组干部共同现场指认,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对坟墓进行逐座编号、登记造册、调查摸底,形成一墓一表调查成果,公示15日,期满无异议后,由坟墓权属人签字确认,若无坟墓权属人签字确认,登记为无主坟墓。(二)坟墓处置。签订坟墓搬迁补偿奖励协议并自行搬迁后,一次性兑现坟墓补偿费和奖励金。坟墓权属人自行搬迁至土地征收红线范围外且合法合规区域(包括搬迁至公墓),无主坟墓由建设用地单位统一就地掩埋

(六)新补偿标准文件及调整补偿标准。将原《规定》第三条坟墓的搬迁补偿标准严格按攀府函〔201321号文件规定执行:普通土坟800元/座,砖、石、水泥修砌坟1600元/座,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它材料刻成的墓碑坟2000元/座(如果有新的补偿标准,按新标准执行)修改为坟墓搬迁补偿标准严格按《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攀枝花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攀府发〔202414号)文件执行,即:普通土坟2100元/座;砖、石、水泥修砌坟4300元/座;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它材料刻成的墓碑坟5300元/座(若有新补偿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七)完善奖励领取条件。将原《规定》第四条坟主在签订迁坟补偿协议10个工作日内自行搬迁的给予适当奖励修改为自土地征地实施部门通知之日起,坟墓权属人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坟墓搬迁补偿协议自行搬迁的给予奖励

(八)优化强制执行条款。删除原《规定》第五条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迁移坟墓,阻挠国家建设土地征收工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迁移坟墓,拒不迁移坟墓交出土地的,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细化违规处理。明确公职人员责任要求,将原《规定》第六条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迁坟过程中,严禁造假、虚报,违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一)坟墓权属人通过伪造材料、虚报坟墓类型或数量等方式骗取补偿奖励金的,由征地实施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二)公职人员在补偿奖励审核、拨付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调整解释主体。将原《规定》第七条本办法由西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负责解释修改为本规定由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规范施行期限。将原《规定》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文件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修改为本办法自20261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本区发布的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坟墓搬迁补偿奖励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政策文件链接:http://www.pzhsxq.gov.cn/zwgk/zfwj/qzfwj/10260444.shtml

审核: 侯春林   责任编辑: 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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