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西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坟墓搬迁补偿奖励办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5-12-18 来源:攀枝花市西区土地储备中心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5-00196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5-12-18
- 发布日期:2025-12-18
- 文 号:攀西府办规〔2025〕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格里坪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单位):
《攀枝花市西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坟墓搬迁补偿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十二届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用于指导攀枝花市西区自2026年1月18日起实施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坟墓搬迁补偿奖励工作,请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8日
攀枝花市西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坟墓
搬迁补偿奖励办法
为规范西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坟墓搬迁补偿奖励管理,有序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及《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攀枝花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攀府发〔2024〕14号)等规定,结合西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攀枝花市西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坟墓搬迁补偿奖励活动,不包括经公示,无亲属认领、无单位确认权属的无主坟墓。
第二条 补偿奖励条件
对满足以下条件的坟墓权属人(指“对坟墓有权利主张的法律关系人”,下同)给予补偿奖励。
(一)在拟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有合法权属的坟墓;
(二)及时签订坟墓搬迁补偿奖励协议;
(三)在协议约定时限内完成坟墓搬迁;
(四)未存在造假、虚报坟墓信息等违规情形。
第三条 补偿及奖励标准
(一)补偿标准。坟墓搬迁补偿标准严格按《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攀枝花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攀府发〔2024〕14号)文件执行,即:普通土坟2100元/座;砖、石、水泥修砌坟4300元/座;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它材料刻成的墓碑坟5300元/座(若有新补偿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二)奖励标准。自土地征地实施部门通知之日起,坟墓权属人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坟墓搬迁补偿协议并自行搬迁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普通土坟2200元/座;砖、石、水泥修砌坟3400元/座;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它材料刻成的墓碑坟4000元/座。
第四条 坟墓的确认及处置
(一)坟墓权属确认。由调查测绘单位、坟墓权属人、村组干部共同现场指认,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对坟墓进行逐座编号、登记造册、调查摸底,形成“一墓一表”调查成果,公示15日,期满无异议后,由坟墓权属人签字确认,若无坟墓权属人签字确认,登记为无主坟墓。
(二)坟墓处置。签订坟墓搬迁补偿奖励协议并自行搬迁后,一次性兑现坟墓补偿费和奖励金。坟墓权属人自行搬迁至土地征收红线范围外且合法合规区域(包括搬迁至公墓),无主坟墓由建设用地单位统一就地掩埋。
第五条 违规处理
(一)坟墓权属人通过伪造材料、虚报坟墓类型或数量等方式骗取补偿奖励金的,由征地实施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公职人员在补偿奖励审核、拨付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解释权与未尽事宜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施行日期与效力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本区发布的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坟墓搬迁补偿奖励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pzhsxq.gov.cn/zwgk/zfwj/zcjd/102604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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