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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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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根据《攀枝花市西区机构改革方案》(攀西委〔2019〕34号)和《关于〈攀枝花市西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攀西机改〔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攀枝花市西区机构改革方案》(攀西委〔2019〕34号)和《关于〈攀枝花市西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攀西机改〔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攀枝花市西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简称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是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委农办)设在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接受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区委农办秘书股,负责处理区委农办日常事务。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区委农办相关工作,接受区委农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对“三农”和交通运输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区“三农”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农业领域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三农”方面的决策部署,组织拟订全区“三农”有关政策。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

(二)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牵头组织改善全区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指导农业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三)拟订深化全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 营制度的政策措施。负责农民承包地管理和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四)指导全区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地初加工)、休闲农业和乡村企业发展工作。开展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现代农业园区的政策与规划,负责现代农业园区评定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政策建议,组织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组织协调 “菜篮子’工程有关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推动数字农业发展。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工作。

(五)负责全区种植业、畜牧业(草原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落实促进粮油、畜禽、水产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改善,促进农业绿色发展。负责渔政渔港、网具监督管理。

(六)负责制定全区农业全产业机械化、智能化、数字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引进、示范和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指导全区农业机械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设施农业、农机库棚、机电提灌、机耕道等基础设施建设。

(七)负责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和监督管理。

(八)组织开展全区农业资源区划和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负责农村能源建设和资源环境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政策建议,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九)负责全区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承担农作物种子(种苗)、食用菌种、蚕种、饲草良种、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职责,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兽医医疗器械、肥料。监督实施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监督实施兽药(渔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地方标准并按规定发布。组织兽医医政、兽药(渔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负责全区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管理全区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牵头管理外来农业物种。监测、核查、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种苗、化肥、兽药(渔药)等农业生产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一)负责全区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拟订中央和省级、市级、区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农田建设管理。拟订农田建设发展规划,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负责全区农田建设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耕地质量管理。编制农业综合开发涉及农田建设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

 (十三)拟订全区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农作物、畜禽、水产养殖等新品种育种攻关和农业先进技术引进、试验、转化、示范、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四)指导全区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五)牵头开展全区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参与拟订农业对外开放政策和外向型农业发展规划,指导外向型农业发展。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交流合作。组织开展农业投资促进活动,推动农业开放合作。

(十六)负责全区农业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区本级涉农违法案件的办理。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十七)依法依规负责农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农(兽)药、饲料、渔业、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农村沼气项目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对农业园区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负责拟订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八)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等行业发展战略、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

(十九)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和机制转换工作;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十)指导城乡客运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运输价格。

(二十一)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配合协调水上交通管制、运输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救助打捞、通讯导航、危险品运输工作;指导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二)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区财政资金安排建议,按照程序报批国家、省、市、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十三)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交通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指导;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按规定负责港口规划和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业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二十四)指导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交通工程建设、农村客运、水上交通等方面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省、市、区重点物资、危险货物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全区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组织协调地方交通战备工作,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二十五)承担交通运输科技项目开发和研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交通运输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全区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

(二十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八)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4.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不再承担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区海事处不再承担海事监督管理职责。上述行政职能交由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机关承担。

 (二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有关职责分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农产品加工业(精深加工)相关工作。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负责农产品加工业(产地初加工)相关工作。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农业装备工业相关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和交通运输局负责农业机械化相关工作。

2.与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协同配合机制,推动乡村旅游工作。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负责休闲农业推动工作。

3.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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