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攀枝花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攀府发〔2024〕14号)第二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中,针对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要求,需要修订西区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征地报批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5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攀枝花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攀府发〔2024〕1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
结合西区实际,对照并不低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规定标准。
按照省政府批复中“必须坚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原则,同时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之规定,结合西区实际,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修订征地补偿标准已于2025年2月10日区政府十二届第8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一)细化了省政府批复中的蔬菜、小砖混房、砖木房、土墙房、围墙、彩钢房、活动板房、钢(铁)管、胶管等项目补偿标准。以上补偿标准在我县上一轮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均有体现,为保持前后政策的连续性,本轮修订标准中予以保留,并提高了部分项目的补偿标准。
(二)补充了省政府批复中没有的花台、简易棚、金属架棚、公路或机耕道、水泥管、卫星接收器、太阳能、梯步、电杆、电线、闸阀、洗衣台、石桌、室内装修(地板、墙纸、墙面、窗套、门套、防盗栏)、外墙装饰、吊顶、地脚线、阴(阳)角线、室外护栏、Pvc管、红心果(巴乐)、菠萝蜜、木瓜波蔻等项目补偿标准。以上补偿标准在西区上一轮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均有体现,为保持前后政策的连续性,本轮修订标准中予以保留,并提高了部分项目的补偿标准。
(三)新增了省政府批复中没有的大门附属设施、室内装修(墙面砖)、外墙装饰(抹灰)、家用厨柜、木质柜。以上补偿标准在西区上一轮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未体现,结合西区实际情况,本轮修订标准中予以新增,并结合造价咨询机构意见制定补偿标准。
(四)完善了房屋重置价标准表、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的特殊情况说明,该说明在上一轮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已体现,为保持前后政策的连续性,本轮修订标准中予以保留,并对框架结构与砖混结构性质、过渡费事项进行细化说明。
政策文件链接:http://www.pzhsxq.gov.cn/zwgk/zfwj/qzfwj/101987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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