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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  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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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为进一步保护西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西区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西区辖区林业用地及四川攀枝花苏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禁猎区,每年37月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及进行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猎捕禁猎区外迁徙洄游通道内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从国外引进的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以及国家、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汽枪、地枪、毒药、爆炸物、地弓、弹弓、排铳、铁夹、猎套、猎夹、滚笼、猪套、粘网、诱捕装置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掏毁巢穴、火攻、烟熏、陷阱、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四、法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说明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六、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应当向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或区林业局举报(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举报电话110、区林业局举报电话08123861626)。

七、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20237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630日。

特此通告。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    

                              20236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