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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备案管理制度》《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1 阅读次数: 来源:攀枝花市西区应急管理局

攀枝花市西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监督,根据《攀枝花市西区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攀枝花市西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区应急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三项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示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区应急局的内设机构职责分工、权力清单、执法事项清单、服务指南以及执法人员清单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及执法计划等;

(三)执法权限。公示区应急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区应急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示区应急局地址、邮编、举报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执行机关、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及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执行机关、强制措施决定、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外应当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在西区政府门户网站中主要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公示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事中公开程序

第十条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将本制度中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应当公示的信息及时、全面通过西区政府门户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区应急局政策法规股。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和《行政执法人员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事项公开。

(二)区应急局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股室。根据职责全面、准确梳理本股室《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执行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公示。

(三)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负责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内容的公开。

(四)区应急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办公时间、办公地址、举报电话及政务公开等内容的公示和负责对行政审批内容的公示。

第二节 事后公示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示程序包括:

(一)公示时限

1)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股室负责,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示;

2)有关股室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股室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3)各相关业务股室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二)公示期限

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西区政府门户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示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解除的,及时更新更正公示的行政决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相关股室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依据职责和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整理本股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各相关股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本行政执法公示程序要求,通过西区政府门户网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有疑问或建议的,报送局负责政策法规的股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答复,对确定有错误的依法审批后应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执法公示考评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本办法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区应急局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攀枝花市西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攀枝花市西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区应急局各股室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和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五条 区应急局各股室负责本股室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区应急局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行政执法需要为相关股室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七条 区应急局相关股室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材料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第八条 区应急局相关股室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当事人或者向社会进行公示等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九条 区应急局相关股室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书面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内容。

    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及其他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和取证的记录

第十条 区应急局相关股室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并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

    (一)询问当事人情况;

    (二)询问证人情况;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情况;

    (四)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

    (七)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情况;

    (八)其他调查取证活动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十一条 区应急局相关股室依法实施查封场所、设施设备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制作法定的行政执法文书予以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 区应急局相关股室检查当事人生产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以及抽样取证的,应当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的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以及抽样取证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十四条 区应急局相关股室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对行政执法案件审理情况、审核情况及批准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 区应急局相关股室对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对陈述、申辩的内容及采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十六条 区应急局政策法规股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当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情况、参加人员情况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予以书面记录;对听证过程采用音像方式进行记录。

    第十七条 区应急局相关股室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对区应急局负责人的签署意见和签发时间予以书面记录;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经法制审核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审查人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依法需经专家论证的,应当对专家论证情况予以书面记录;经集体讨论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四章 送达与执行记录

第十八条 区应急局相关股室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书面记录送达情况。

    第十九条 区应急局相关股室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行政机关印章及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内容予以记录。

    第二十条 区应急局相关股室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快递方式,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及载明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的邮寄清单。

    第二十一条 区应急局相关股室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见证人等内容予以记录。

区应急局相关股室应当采用音像方式记录留置送达过程,详细记录送达文书的内容、留置原因、留置地点、在场人员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区应急局相关股室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委托、转交的原因及送达人、签收人情况等内容予以记录。

    第二十三条 区应急局相关股室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书面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并留存书面公告。

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应当采取音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四条 区应急局相关股室应当对行政执法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区应急局相关股室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记录核查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必要时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五条 区应急局相关股室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对催告情况、告知情况予以记录。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区应急局相关股室对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情况和处理意见等内容。

区应急局相关股室应当对行政强制执行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六条 区应急局相关股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对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书面记录。

第五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采用音像记录的,记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电子记录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第二十八条 电子记录材料应当同时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属于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九条 区应急局相关股室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记录形成案卷,依法归档保存。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归档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当事人依法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的,经区应急局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执法信息,应当依法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攀枝花市西区应急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备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攀枝花西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攀枝花市西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局)在依法作出重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之前,由区应急局负责政策法规的股室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省、市、区要求,区应急局政策法规股应配备、充实满足工作需要的法制审核人员,依法对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四条 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等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重大法制决定的复杂疑难法律事务,要组织法律顾问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各股室应当对各类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初审,明确专人负责法制初审协调工作,对涉及重大执法决定的事项按规定送区应急局政策法规股审核。

第二章 审核范围

第五条 本单位做出下列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由区应急局负责政策法规的股室进行法制审核:

(一)下列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的;

2.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

3. 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数额的;

4.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5.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决定的。

(二)下列行政强制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1.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

2.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的;

3.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

4.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强制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决定的;

5.作出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决定的;

6.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三)下列行政许可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1.撤销行政许可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区应急局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确需要听证的;

3.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

4.其他对当事人、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许可产生争议的。

拟作出前款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事项,承办股室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按本制度所规定的程序提交局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可以适时调整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送法制审核:

拟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执法决定签发前,由承办的行政执法股室送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核;

拟以区应急局名义作出的执法决定签发前,由承办的行政执法股室送区应急局政策法规股进行审核;

第八条    行政执法承办股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报告;

(三)拟作出决定的案卷材料;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代拟稿;

(五)相关证据资料;

(六)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七)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股室在指定时间内补交。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违法行为(或隐患)基本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处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证据情况;

(五)拟作出决定及承办股室分管负责人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区应急局政策法规股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是否查清;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七)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十一条 区应急局政策法规股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进行了解、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 区应急局政策法规股对重大行政决定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退回,补充调查;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或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三条 区应急局政策法规股接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除另有规定外,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区应急局政策法规股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安全生产案件审理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股室。

第四章 工作责任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承办股室对政策法规股的审核意见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行政执法承办股室不采纳政策法规股的审核意见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行政执法承办股室及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未经区应急局政策法规股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违反本制度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由行政执法承办股室及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五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 区应急局行使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向西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 区应急局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含节假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附备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听证笔录(复印件)等有关资料报送西区人民政府备案。

其中,对个人实施2万元以上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同时报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对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区应急局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文书格式及报送材料要求,分别使用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和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及要求。

行政执法承办股室按照备案审查机关调阅行政处罚案件材料通知书的要求,报送案卷或者有关材料。

第六 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区应急局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攀枝花市西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水平,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实施,确保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攀枝花市西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局)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主决定处理行政事务的条件、种类和幅度等权力。具体包括:

()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

()行政检查自由裁量权。

第三条 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原则和目的,对行为幅度、方式、时限的选择和事实性质、情节轻重的认定作出规范安排。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行为方式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

(三)合理性原则。行政自由裁量的行使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

(四)比例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的权益的保护,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

(五)诚信与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正当合理的信赖。

第二章 行政许可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一)对许可条件有选择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对应的具体情形。

(二)对许可决定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可以选择的,应当列出决定的具体方式。

(三)对许可程序或者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许可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

(四)对许可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

(五)对许可有数量限制的,应当公布数量和遴选规则。

(六)对不予许可的,应当列明情形。

(七)对申请人需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列明材料清单。

(八)对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第三章  行政处罚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确定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的处罚,具体包括:

()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

()实施行政处罚的幅度;

()是否依法从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区应急局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适用自由裁量权。

第七条 区应急局负责监督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八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的,应当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时,优先适用属于特别法规定的法律规范;效力相同且都不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生效时间在后的法律规范,不得自由选择法律规范进行轻或重的处罚。

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第九条 法律规范中规定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法律规范中规定应当先作没收处罚,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有法定事由存在,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

本制度所称的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一般地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最低限的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低的30%部分处罚。

本制度所称的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适用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一般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最高限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高的30%部分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三)配合安监部门查处其他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确属困难的;

(五)有聋、哑、盲等残障的;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情节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

(二)政府、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四)利用自然灾害、疾病流行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后,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四条 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相应的法制机构审核后,由办案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及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在告知当事人后,行政处罚进行变更的,应当经相应的法制机构审核后,报请机关负责人审批。案件重大、情节复杂或者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的,应当由办案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和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变更处罚以及暂缓执行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办案人员应当收集相应的证据和材料。

第十七条 依法规定对违法行为应当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法定倍数罚款的,应当核定违法所得,并按法定倍数罚款。

第十八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按法定权限、程序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了最高处罚金额,但未规定最低处罚金额的,适用时一般不得低于最高处罚金额的50%

第二十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十一条 案件中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均应当附有证据材料,以证明符合本制度的从轻或从重情形。

第二十二条 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审核力度,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应当建议办案机构补正或修改。

第四章  行政强制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一)对查封的涉案场所或者查封、扣押的设施和其他财物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作出明确界定。

(二)对行政强制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

(三)对需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紧急情况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紧急情况的具体情形。

(四)对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第五章 行政检查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一)对行政检查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

(二)对需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检查的紧急情况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紧急情况的具体情形。

(三)对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时的具体基准、条件、方式等,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执行。本制度未列入的其他行政权力,应当按照国家应急管理部、四川省应急管理局以及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区应急局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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