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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号)

发布时间:2025-09-17 阅读次数: 来源: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5年第1号),涉及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园蛋糕坊销售的“干山药片”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产品名称:干山药片;规格型号:/ 散装称重:/ ;购进日期:2025年4月9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园蛋糕坊;样品来源:外购;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2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30日对其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83.2元;没收干山药片(散装,40元/kg)1.92kg(净重)的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食品添加剂超剂量使用。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并留存相关票据。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8日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市场李辉合销售的“沃柑”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产品名称:沃柑;规格型号:/ 散装称重:/ ;购进日期:2025年4月16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市场李辉合;样品来源:外购;不合格项目: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8日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100元;没收违法所得292.47元的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农产品生产环节使用农药并且未过休药期所致。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并留存相关票据。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21日进行了复查验收。

  三、攀枝花市西区巧麦面包坊销售的“苦荞饼(自制)”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产品名称:苦荞饼(自制);规格型号:/ 散装称重:/ ;加工日期:2025年4月17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西区巧麦面包坊;样品来源:自制;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5日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47.7元的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食品添加剂超剂量使用。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并留存相关票据。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8日进行了复查验收。

  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市场李维全销售的“生姜”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产品名称:生姜;规格型号:/ 散装称重:/ ;购进日期:2025年4月9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市场李维全;样品来源:外购;不合格项目: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1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11日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2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的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种植环节土地污染所致。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并留存相关票据。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8日进行了复查验收。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资料。

审核: 冯磊   责任编辑: 许翠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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