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4年第2号),涉及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攀枝花市西区范氏干杂店销售的“辣椒面”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产品名称:辣椒面;规格型号:/ 散装称重:/ ;购进日期:2024年4月8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西区范氏干杂店;样品来源:外购;不合格项目:胭脂红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30日对其作出了免予处罚的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为改善产品色泽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并留存相关票据。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12日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攀枝花市西区荣富粮油店销售的“山奈”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产品名称:山奈;规格型号:/ 散装称重:/ ;购进日期:2024年2月20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西区荣富粮油店;样品来源:外购;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2日对其作出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并留存相关票据。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10日进行了复查验收。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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