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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号)

发布时间:2023-11-27 阅读次数: 来源: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3年第1号),涉及8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市场张灿星销售的“酱腊肉”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产品名称:酱腊肉;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2年12月16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市场;样品来源:外购;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1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6日对其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苯甲酸及其钠盐可能是使用了散装酱油带入,过氧化值超标是由于在销售过程中未注意包装和储藏温度,造成部分酱腊肉脂肪表面起了脂化反应。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并留存相关票据。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6日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市场李洪销售的“青芹菜”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产品名称:青芹菜;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2年4月23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市场;样品来源:外购;不合格项目:毒死蜱。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2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0日对其作出了免予罚款,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的义务,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为农产品生产环节使用农药并且未过休药期所致。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2日进行了复查验收。

  三、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市场李维全销售的“青芹菜”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产品名称:青芹菜;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2年4月23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市场;样品来源:外购;不合格项目:毒死蜱。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2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0日对其作出了免予罚款,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的义务,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为农产品生产环节使用农药并且未过休药期所致。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2日进行了复查验收。

  四、攀枝花市西区陶家渡市场桑英碧销售的“豇豆”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产品名称:豇豆;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3年4月24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西区陶家渡市场;样品来源:外购;不合格项目:啶虫脒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0日对其作出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元(大写:壹拾伍元)。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的义务,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为农产品生产环节使用了农药并未过休药期所致。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23日进行了复查验收。

  五、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清香坪吉靓轩超市销售的“腌甜蒜”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产品名称:腌甜蒜;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3年7月5日;被抽样单位: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清香坪吉靓轩超市;样品来源:外购;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31日对其作出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12.86元(壹佰壹拾贰圆捌角陆分)。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攀枝花市西区世纪联华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的义务,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使用食品添加剂不规范计量造成的。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严格按照要求落实相关食品的主体责任。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日进行了复查验收。

  六、攀枝花北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福广分公司销售的“山奈”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产品名称:山奈;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3年6月24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北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福广分公司;样品来源:外购;不合格项目:氯氰菊酯和高校氯氰菊酯。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7日对其作出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73.85元(叁佰柒拾叁元捌角伍分);罚款2000.00元(贰仟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攀枝花北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福广分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的义务,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不详(由于公司技术限制,农残检测无法检测不合格项目)。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严格按照要求落实食品的主体责任。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14日进行了复查验收。

  七、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清香坪吉靓轩超市销售的“老姜”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产品名称:老姜;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3年04月22日;被抽样单位: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清香坪吉靓轩超市;样品来源: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吉靓轩超市;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项目。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9月20日对其作出了1、没收违法所得49.56元(大写:肆拾玖元伍角陆分);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清香坪吉靓轩超市进货时索取了进货票据,未查验老姜合格证明文件,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出现在种植环节。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清香坪吉靓轩超市于2023年04月23日、2023年04月24日、2023年04月25已将购进的上述老姜销售完毕,销售上述老姜未对购买者进行登记,故无法召回对外售出的上述老姜。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2日进行了复查验收。

  八、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攀枝花清香坪分店销售的“老姜”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产品名称:老姜;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2年10月15日;被抽样单位: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攀枝花清香坪分店;样品来源:外购,不合格项目:铅(以 Pb 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24日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种植环境、土壤或者水质污染所致。西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召回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函告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当事人已溯源整改,不从云南购进,转而在攀枝花市内购进。

  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2日对当事人开展行政约谈。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资料。

审核: 冯磊   责任编辑: 许翠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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