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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不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转移接续)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1-06-23 阅读次数: 来源:攀枝花市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不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转移接续)办事指南

 

权力事项

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服务单位

攀枝花市西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主管部门

攀枝花市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

个人

事项子类型

其他类

咨询电话

0812-5566535

监督投诉

电话

0812-5555315

办理形式

线下办理

办事者到办事

大厅现场次数

1

服务内容

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 13:30-17:00

办理地点:西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保中心窗口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申请材料

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

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

(二)办理;

(三)决定;

(四)制证;

(五)取件。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 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 年限满 15 年(含延长缴费至 15 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 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 15 年的,可以申请 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 待遇。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28号)第二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未达到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前,可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时可自愿按当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待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0号)第四条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又不愿意继续缴费至15年的,可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归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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