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布公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安置公告,明确告知用人单位、工作地点、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信息。
(二)个人申请。符合申请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常住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公益性岗位安置申请。
(三)供需对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公益性岗位的用工需求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困难程度、求职意愿,向用人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经双方选择,确定拟招用人员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安置。
(四)用工备案。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1个月之内,应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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