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网站欢迎你!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不工作,单位可以拒绝支付其工资吗?

发布时间:2020-06-24 阅读次数: 来源:攀枝花市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例:

  小王在一家企业就职,受了工伤后根据医院的诊断需在家休养,待伤情稳定后去做劳动能力鉴定。单位以其不工作为由拒绝支付其工资,称等他工作了才可以支付工资,小王想问单位这样做是对的吗?

  分析:

  小王在家这段时间属于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由用人单位继续发给原工资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签劳动合同时,双方可以约定不缴社保吗?

  案例:

  小蒋在一家幼儿园(以下简称单位)上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不为小蒋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将每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随每月工资支付给小蒋;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小蒋发生工伤,单位不承担工伤责任,全部损失由小蒋自己承担。

  2012年2月,小蒋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小蒋要求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单位则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拒绝支付。

  2013年1月,小蒋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经调解,小蒋和单位达成协议,之后单位按照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了小蒋相关费用。

  分析: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见,小蒋和单位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不为小蒋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上述规定,是无效的。

  其次,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还约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小蒋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责任,全部损失由小蒋自己承担。这一约定具有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悖。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此,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小蒋相关工伤待遇,并依法为小蒋参加工伤保险。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访问量:

主办:中共攀枝花市西区委员会办公室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攀枝花市西区电子政务建设服务中心  网站标识码:5104030003

网站维护技术电话:0812-5552195

ICP备案编号:蜀ICP备14026829号-1 川公网安备 510403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