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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 就不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0-06-24 阅读次数: 来源:攀枝花市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核心提示

  问:劳动者被判缓刑,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用人单位可否以“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

  案情简介

  齐某系某运输集团驾驶员。2018年7月,齐某在驾驶公交车执行工作任务途中,在车门没有关好时就启动车辆,导致正在上车的乘客被卷入车底死亡。后经公安机关认定,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判决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该运输集团以齐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作出解除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齐某认为,自己虽被判处有期徒刑,但被宣告缓期,即自己并未被实际限制人身自由,完全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此,齐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裁决运输集团撤销解除劳动关系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仲裁委对齐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焦点评析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即使是缓刑,也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人民法院判处的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针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等。劳动者有上述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缓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刑人的一种考验期限。《意见》规定,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是否被限制人身自由,并不是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定条件。

  (转载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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