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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的辞职理由才能获得经济补偿?

发布时间:2020-06-24 阅读次数: 来源:攀枝花市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首先说明一点,实务中大家通常所说的“辞职”只是对员工主动要求离职的一种习惯性称呼,劳动法律中的标准用词是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辞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要看辞职理由是什么。

  一、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基本上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是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比如“家里有事、个人发展、出去创业”等等,如果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员工该辞职理由(通常在辞职信、离职交接表、或离职协议书中可找到辞职理由),裁判机关一般都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

  并且,以个人理由辞职的,如果不是在试用期,员工还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才行,否则,未经公司同意不辞而别或达不到法定通知期即离职的,都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仅拿不到经济补偿金,可能还要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参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以公司存在严重违约或违法行为“被迫辞职”的,可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务中,一些公司存在克扣员工工资,停发、少发或拖欠工资行为,还有一些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还有的公司让员工在有毒、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针对这种严重违约或违法行为,为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员工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还可获得经济补偿金。这就是实践中通常所称的“被迫辞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公司存在以下严重违约或违法行为,员工可以“被迫辞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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