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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违法,事后可主张经济补偿!

发布时间:2020-06-24 阅读次数: 来源:攀枝花市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威于2009年4月28日入职北京某商务酒店,担任消防主管。

  在职期间,常威签署了《个人单方面自愿放弃保险承诺书》、《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申请书》,因个人原因放弃社会保险,由公司每月支付保险补贴100元。公司未为常威缴纳社会保险。

  常威于2016年6月23日向公司邮寄了《辞职信》,内容为:“本人常威工作7年半(从2009年4月28日至2016年6月19日),因酒店一直没有给上保险,本人提出辞职。”

  常威于2016年6月24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000元。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常威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9146.73元。

  【公司起诉】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公司诉称,公司强制要求常威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但因常威单方面提出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我公司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且常威不愿意在其工资中扣除个人所缴纳保险金额,要求我公司给予其每月100元的社保补贴。故我公司按照常威要求未缴纳社保,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公司提交的《个人单方面自愿放弃保险承诺书》和《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申请书》中的内容与现行法律相悖。公司未为常威缴纳社会保险,《辞职信》显示常威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提出辞职,公司应支付常威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9146.73元。

  【公司上诉】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公司认为,常威入职时不配合我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主动要求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代之以每月100元的补贴,公司遵从其的意愿,每月发放100元的补贴。而今常威以没有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偿,其动机和行为是不正当的,属于不正当诉讼,不应当得到支持和鼓励。

  【二审判决】  

      北京一中院认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公司未为常威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未履行法定义务,其提交的《个人单方面自愿放弃保险承诺书》和《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申请书》的内容因违反了法律规定,故不具有法律效力。常威提交的《辞职信》显示常威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提出辞职,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公司应当支付常威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9 146.73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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