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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2-25 阅读次数: 来源:攀枝花市西区财政局

  投诉人:四川开元众创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望天坝1号汇金广场1幢1层237号

  被投诉人:攀枝花市西区教育和体育局

  地址:攀枝花市西区建兴路24号

  四川开元众创科技有限公司不满意攀枝花市西区教育和体育局对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教育和体育局2021年机房电脑询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4032021000088)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1年12月29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2022年1月6日,我局向攀枝花市西区教育和体育局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

  2022年1月11日,攀枝花市西区教育和体育局向我局提交了《攀枝花市西区教育和体育局关于2021年学生机房电脑采购项目的情况说明》,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要求提供厂家承诺函。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制造厂家针对此项目售后服务承诺函,该做法是以厂家承诺的方式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违反《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文件明文规定。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附件1中(二)技术参数部分内容“19.售后服务要求:投标产品原厂免费保修时间为3年,并且3年免费提供上门服务,提供制造厂家针对此项目售后服务承诺函。”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三)严禁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将国务院明令取消或下放至行业协会的资质认证,政府部门已经禁止或者停止进行的称号、排序、奖项等内容,以及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符合性审查事项。”

  二、审查情况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三)严禁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将国务院明令取消或下放至行业协会的资质认证,政府部门已经禁止或者停止进行的称号、排序、奖项等内容,以及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符合性审查事项”,经查,此次采购活动并未将制造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函作为资格要求或者符合性审查事项。此次采购的电脑用于学生机房,使用人群为中小学生,对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要求相对较高,采购人为确保产品使用过程中质量及售后有充分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制造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函,并未对任何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三、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我局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或者攀枝花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攀枝花市西区财政局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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