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泉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贮存七水硫酸亚铁期间未落实“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的相关要求致渗出液体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5日,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线索对攀枝花市天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四川海泉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租该公司1号厂房并将约6000吨七水硫酸亚铁贮存于该厂房内,其渗出液体扩散至厂房内未硬化地面、通过厂房墙体底部孔洞、裂隙渗漏流入厂房外雨排沟和雨水井内,后顺雨水井经地下涵管进入外环境。
经采样监测,(1号厂房板扎车间外渗滤液)中铬(六价)为0.522mg/L、总镉为0.0162mg/L、锰为193mg/L,分别超标10.44倍、3.24倍和96.5倍,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同时对1号厂房内未硬化地面的土壤和天脉科技公司厂界公路下方农田周边的土壤采样监测后发现,土壤样本中均检出铬、镉和锰,对周边地块土壤造成了污染,与七水硫酸亚铁贮存期间渗出液渗漏进入外环境具有因果关系。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四川海泉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贮存七水硫酸亚铁期间,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污染防治管理义务,将七水硫酸亚铁置于不具备防渗漏条件的厂房内贮存,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导致含有毒有害重金属物质的渗出液渗漏、流失、外排。此外,该公司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形。
四川海泉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含有毒有害重金属物质的渗出液渗漏、流失、外排,其行为符合“两高司法解释”中关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8月21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于2024年8月22日将该案立为“8.22污染环境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三、案件启示
一是加强巡查监管力度。对长期停产企业的厂房及废弃场地做到日常巡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跟进摸排核实,发现环境违法线索后积极协调处置,尽最大可能将污染环境的风险化解于萌芽之时。
二是“行刑衔接”准确定性案件。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与公安部门、检察机关组织案情交流沟通,商请公安部门提前审查卷宗,确保相关证据闭环,高效有力推动案件的调查与移送。
三是保持“零容忍”打击环境犯罪。对排放有毒有害重金属物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以零容忍的态度守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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