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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9-29 阅读次数: 来源:攀枝花市西区医疗保障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攀枝花市西区医疗保障局

二、执法人员

序号

姓名

证件编号

1

范芯君

23030235027

2

杨森

23030235026

3

李林

23030235028

4

余婷

23030235023

5

任娜

23030235022

6

张宇

23030235025

7

母治文

23030235002

三、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行使参保群众、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医疗保障领域的行政检查权、处罚权等。

四、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735《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1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3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5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规程》(川医保规〔202114号)等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相关管理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五、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4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按规定开展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实施

(四)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六、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60日内向西区人民政府和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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