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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区林业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1-04-21 阅读次数: 来源:攀枝花市西区林业局

  攀枝花市西区林业局行政处罚案件

  案件1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简要案情:因机构改革原因,原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西区分局转隶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公安机关不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2020年6月16日,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森林警察大队张顺发向西区林业局移交了周**在森林防火期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相关案件材料。根据移交的案件材料,周文福的行为涉嫌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林业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处3000元(叁仟元)罚款。                              

  案件2

  在森林高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简要案情:2021年1月5日16时左右,区林业局王*、李**对西佛山片区进行巡查时,发现焊工周**在西佛山西面4号消防水池下面实施管道焊接施工作业,未办理野外用火审批手续,未落实森林防火措施,其行为涉嫌在森林高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林业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处3000元(叁仟元)罚款。

  案件3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简要案情:2021年2月14日16时23分,区林业局接新庄村巡山护林员杜**电话称,新庄村干龙潭生态修复项目区域内有人使用汽油喷灯烧热熔器,热熔PPR引水管道。林业局立即派人现场核实,经查,2021年2月14日,当事人马**在龙潭生态修复项目区域内进行PPR管热熔连接作业,未办理野外用火审批手续,其行为涉嫌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林业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处3000元(叁仟元)罚款。

  案件4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简要案情:谢**于2020年9月,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西区格里坪镇原经堂村三社马上包西侧的集体林地用于修建养殖场。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林业行政处罚:1、责令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恢复原状;2、处罚款4651.2元(387.6平方米×12.00元)。

  案件5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简要案情:谢**于2020年12月,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西区格里坪镇原经堂村三社马上包西侧的集体林地用于修建养殖场。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林业行政处罚:1、责令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恢复原状;2、处罚款14649.6元(915.6平方米×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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