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网站欢迎你!

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检查事项及依据

发布时间:2025-07-04 阅读次数: 来源:西区卫生健康局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名称

执法依据类型

执法主体名称

备注

1

对采供血机构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

法律

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健康局

 

2

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行政法规

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健康局

 

3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执行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法律

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健康局

 

4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行政法规

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健康局

 

5

对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和菌毒种保藏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行政法规

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健康局

 

6

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条

法律

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健康局

 

7

对有关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托幼机构、衣物出租和洗涤机构、殡仪馆火葬场等)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

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健康局

 

8

对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四川省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法规

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健康局

 

9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

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健康局

 

10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法律

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健康局

 

11

对医疗卫生机构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九条

法律

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健康局

 

12

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服务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

法律

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健康局

 

13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法律

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健康局

 

审核: 田燕   责任编辑: 郭里彬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访问量:

主办:中共攀枝花市西区委员会办公室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104030003

网站维护技术电话:0812-5910065

ICP备案编号:蜀ICP备14026829号-1 川公网安备 510403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