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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区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发布时间:2025-03-31 阅读次数: 来源:攀枝花市西区民政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养老机构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攀枝花市西区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文书2025年版.xlsx

审核: 母治文   责任编辑: 罗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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