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尾气检测收费,确保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规范运行、可持续发展,按照《四川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机动车检验检测定价成本监审情况,本着“科学检验、节约资源、方便群众、合理负担”的原则,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尾气检测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车型 |
安全技术检验 (元/辆) |
环保尾气检测 (元/辆) |
二轮摩托车 |
70 |
70 |
三轮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 |
80 |
80 |
小型客、货车 [总质量3.5吨以下] |
180 |
120 |
中型客、货车 [总质量3.5吨(含)以上-4.5吨以下] |
240 |
130 |
大型客、货车 [总质量4.5吨(含)以上两轴] |
300 |
140 |
大型客、货车 [总质量4.5吨(含)以上三轴] |
360 |
140 |
大型客、货车 [总质量4.5吨(含)以上、四轴以上] |
420 |
140 |
(一)上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尾气检测为最高收费标准,各检验检测机构可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二)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尾气检测对第一次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免费复检一次。第二次及以上复检按上述标准减半收费。
(三)安全技术检验为人工检验的,按上述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四)机动车环保尾气检测采用双怠速法、自由加速法或怠速法检测的,按50元/辆.次收费。
(五)机动车环保尾气检测实行简易瞬态工况法或加载减速法检测的车辆,不再进行双怠速法、自由加速法或怠速法检测,两种方法不得同时检测,重复收费。
(六)因检验检测机构原因导致复检的,免收检验检测费。
(七)对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尾气检测按上述标准减半收费。
二、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内容、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技术规范等进行检验检测,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检测报告。不得减少检验项目、缩短检验周期、附加其他条件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及环保尾气检测收费坚持自愿委托和检修(检验与维修)分离原则,严禁任何单位(机构)指定车辆检验检测和维修场所并强制收费。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尾气检测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票据。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固定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原攀发改价格〔2014〕86号、攀发改价格〔2014〕119号文件同时废止。
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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