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月人均440 元提高到家庭月人均490 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
月人均271 元提高到家庭月人均305 元。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7 年1 月1 日起执行。
二、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2017 年8 月30 日前完成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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