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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攀枝花市西区2018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28 阅读次数: 来源:西区政府办公室

攀西府〔201822

 

格里坪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有关部门,辖区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西区2018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十一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3日
 

攀枝花市西区2018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

 

为改善我区居民居住条件,确保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依规顺利进行,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攀办发〔201728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2018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攀办发〔201813号)、《攀枝花市西区棚改领导小组2017年第一次会议纪要》(第1期)、《研究攀枝花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无产权房认定和处置相关事宜》(攀枝花市住房改革和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议事纪要〉2017年第1期)、《攀枝花市西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无产权房认定工作方案》《关于无产权住房认定相关工作会议的纪要》(攀枝花市西区棚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2017年第4期)、《研究攀枝花市西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无产权住房认定和处置相关事宜》(攀枝花市西区棚改领导小组〈议事纪要〉2017年第6期)、《攀枝花市西区棚改领导小组2018年第一次会议纪要》(第1期)精神,结合西区棚改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主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攀枝花市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格里坪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四、项目名称及征收范围

(一)2017年攀枝花市西区第三批次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2018年项目提前贷款)。

1.格里坪镇:马上南巷片区(东至沿江公路,西至504电厂,南至沿江公路,北至攀煤技校)、通江路片区(东至通江路54号,西至格里坪村四社,南至通江公路,北至格里坪村四社)、田庄巷(东至田庄巷10号,西至格里坪镇卫生院,南至格里坪镇政府,北至攀西塑料厂)、苏铁西路(东至沿江川西煤质检验站,西至格里坪镇政府,南至苏铁西路453号,北至养路局)、冷杉巷(东至沿江快速通道,西至鑫铁物流,南至沿江快速通道,北至鑫铁物流)等片区。

2.摩梭河街道:太平北路1947栋、太平北路215123栋、凯旋巷231栋、凯旋巷21栋、凯旋巷3212345栋、太平南路55123栋、太平南路234栋、太平南路25栋等片区。

3.清香坪街道:苏铁中路212号(东至建强巷,西至百家巷,南至苏铁中路,北至清乌复线)、百灵巷(东至十二中路口,西至玉秀巷,南至苏铁中路,北至清乌复线)、苏铁中路712栋(四周为步行南街)等片区。

4.陶家渡街道:太平北路片区(东至福照巷,西至摩梭河东岸,南至三十九社区,北至攀煤救护大队)、福康巷(东至三十六中小矿务局分校,西至福康巷54栋,南至学园社区,北至福康巷305栋)、福源巷(东至仁和区河边村,西至攀煤印刷厂,南至福源巷71栋,北至攀煤水厂)、福华巷(东至攀煤粮站,西至攀煤电影院,南至攀乐园,北至攀煤生活公司)、福兴巷自建房片区(东至攀煤食堂,西至老冰棍厂,南至攀煤电视台,北至福兴巷119栋)、太平北路39号片区(东至福照巷,西至摩梭河东岸,南至矿建社区,北至攀煤救护大队)、福照巷3号、5号、11号片区(东至福照巷,西至摩梭河东岸,南至矿建社区,北至攀煤救护大队)、陶家渡中路225号片区(东至大东旅社,西至陶家渡西路,南至陶家渡中路,北至太平北路)、福鸣巷77号及周边(东至沟北社区,西至陶家渡西路,南至福才巷,北至陶家渡中路)、福才巷9号、62号、422栋、3栋及周边(东至沟北社区,西至陶家渡西路,南至福寿巷,北至陶家渡中路)、花山西路活动板房片区自建房(东至花山西路54号附11号,西至花山西路28号,南至舒坦巷,北至花山西路35号)、陶家渡中路片区(东至陶花街,西至陶家渡中路,南至法拉大桥,北至宝鼎中路社区)、花山中心社区舒坦巷片区(东至沟北社区,西至花山矿办公楼,南至沟北花山矿幼儿园,北至舒坦巷6号大门)等片区。

5.玉泉街道:晨光巷141栋(东至格萨拉大道,西至乌龟井,南至万达物流,北至十九冶电石厂)、苏铁中路832号(东至河石坝加油站,西至陶家渡东路,南至西南水泥厂,北至宝鼎馨苑)、晨光巷12栋(东至九鼎建材办公楼,西至乌龟井,南至格萨拉大道,北至十九冶电石厂)、陶家渡东路1981-2栋(东至迎贤店,西至河门口公园,南至玉泉街道办事处,北至河门口公园教堂)、芳草巷191栋及201栋(东至芳草巷191栋,西至芳草巷201栋,南至攀煤运动场,北至三十八中小)、陶家渡东路247号片区(东至攀煤运动场,西至陶家渡东路,南至路西小区,北至三十八中小)、陶家渡东路24079栋(东至路西小区,西至芳香巷,南至陶家渡东路2405栋,北至瑞雪工贸)、芳菲巷13栋(东至陶家渡东路,西至巴关河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南至巴关河社区,北至三十八中小)、芳香巷81栋(东至芳香巷,西至芳香巷82栋,南至攀煤精煤公司,北至巴关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芳泽巷2号(东至路西小区,西至法巴路,南至攀煤精煤公司,北至芳香巷)、陶家渡东路2862栋(东至陶家渡东路,西至金沙江,南至法拉大桥,北至攀煤索道车间)、苏铁中路5705栋(东至苏铁中路5706栋,西至特殊教育学校,南至苏铁中路5704栋,北至西贵金沙)等片区。

(二)2018年攀枝花市西区第一批次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

玉泉片区(东至陶家渡东路,西至法巴路,南至金沙江,北至格萨拉大道)等。

(三)2018年攀枝花市西区第三批次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

太平北路158号片区、太平北路161号片区、太平北路194号片区、凯旋巷23号片区、凯旋巷2号片区、凯旋巷28号片区、太平南路335号附号片区、1351栋、1352栋及附号片区自建房、太平南路125号附号片区、23号附号片区自建房、55号附号片区自建房、57号附号片区自建房、2号附号片区自建房、30号附号片区自建房、32号附号片区自建房,52号附号片区自建房、太安巷1-11号片区、太康巷3-5号片区、学园社区、花山中心社区、矿建社区、宝鼎中路社区、沟北社区、龙泉片区、玉秀巷、和畅巷及周边。

五、征收补偿方式

采用货币化安置补偿方式:房屋征收部门直接以货币补偿给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被征收人自主购买商品房的补偿方式。

六、房屋征收签约及搬迁时限

(一)房屋征收签约时限为:201831日至2018930日。

(二)此次房屋征收签订附条件的征收协议,即达到以下两个条件协议方才生效,一是棚改项目签约率达到90%及以上;二是棚改贷款资金落实到位。

(三)搬迁时限以房屋征收部门发布的搬迁公告为准。

七、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有产权房屋。

1.住宅类。

1)货币化安置补偿标准

房屋价值补偿

由自改委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补偿。

搬迁补偿

搬迁补偿费按每户1200元执行。

临时安置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发放12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2/平方米/月执行(每户不低于600元)。

设施设备损失补偿

房屋评估价值已包含水电气设施设备价值,故对水电气设施设备不再单独补偿。对被征收房屋其它设施设备的补偿费用按下列标准发放:

A电话100/部; 

B光纤宽带100/户; 

C有线电视500/户;

D空调移机300/台;

E燃气热水器移机150/部;

F太阳能热水器移机500/台。

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

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执行(按产权登记建筑面积计算)。

2)货币化安置的政策性补贴

货币补贴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货币补贴(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须提供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满足人均住房标准的房产证明文件,每户不低于50平方米)。

购房补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选择在本市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购房补贴(其中购买现房的一次性补贴到位;购买期房的,先补贴20%,后凭购房纳税凭证领取10%。新购房屋价格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按新购住房价格的30%给予购房补贴)。领取30%购房补贴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其他购房补贴。

已领取政府购房补贴的,在办理解除手续前应全额退还已领取的购房补贴。若发现被征收人有涉嫌骗取政府补贴行为的,将按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3)签约搬迁奖励

房屋征收部门对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不同额度的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提前签约奖

被征收人在第一阶段(201831日至2018531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150/平方米领取提前签约奖;被征收人在第二阶段( 201861日至2018731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领取提前签约奖;被征收人超过第二阶段规定时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提前搬迁奖

被征收人在第一阶段(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搬迁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给予提前搬迁奖(每户不低于5000元);被征收人在第二阶段(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搬迁公告之日起第11个工作日至第20个工作日内)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给予提前搬迁奖(每户不低于3000元);被征收人超过第二阶段规定时限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不予奖励。

签约和搬迁奖励累计不超过10万元/户。

2.非住宅类

1)货币化安置补偿标准

房屋价值补偿

由自改委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对被征收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含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

搬迁补偿

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执行(每户不低于1200元)。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发放3个月停产停业补偿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按《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设施设备损失补偿

房屋评估价值已包含水电气设施设备价值,故对水电气设施设备不再单独补偿。对被征收房屋其它设施设备的补偿费用按下列标准发放:

A电话100/部;

B光纤宽带100/户;

C有线电视500/户;

D空调移机300/台;

E燃气热水器移机150/部;

F太阳能热水器移机500/台。

2)货币化安置的政策性补贴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贴。

3)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房屋为商业、办公、仓储、企业生产用房的,被征收人在20189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于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搬迁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平方米领取签约搬迁奖励(每户不低于20平方米);被征收人超过2018930日签订补偿协议的,或超过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搬迁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搬迁的,均不予奖励。

签约搬迁奖励累计不超过10万元/户。

(二)无产权房屋。

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西区危旧房棚户区无产权房认定和补偿工作,按照《研究攀枝花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无产权房认定和处置相关事宜》(攀枝花市住房改革和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议事纪要〉2017年第1期)、《关于无产权住房认定相关工作会议的纪要》(攀枝花市西区棚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2017年第4期)、《研究攀枝花市西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无产权住房认定和处置相关事宜》(攀枝花市西区棚改领导小组〈议事纪要〉2017年第6期)的处置办法,西区无产权房认定领导小组对无产权住宅房屋进行认定。

1.可按有产权房认定的房屋(面积为无产权认定书认定的有产权房面积)。

1)货币化安置补偿标准

房屋价值补偿

如有同地段同类有产权房作为参照的,按同地段同类有产权房的95%予以补偿,如无同地段同类有产权房作为参照的,则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搬迁补偿

搬迁补偿费按每户1200元执行。

临时安置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发放12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2/平方米/月执行(每户不低于600元)。

设施设备损失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已包含水电气设施设备价值,故对水电气设施设备不再单独补偿。对被征收房屋其它设施设备的补偿费用按下列标准发放:

A电话100/部;

B光纤宽带100/户;

C有线电视500/户;

D空调移机300/台;

E燃气热水器移机150/部;

F太阳能热水器移机500/台。

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

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20%执行。

2)货币化安置的政策性补贴

货币补贴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10%给予货币补贴(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须提供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满足人均住房标准的房产证明文件,每户不低于50平方米)。

购房补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选择在本市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再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30%给予购房补贴(其中购买现房的一次性补贴到位;购买期房的,先补贴20%,后凭购房纳税凭证领取10%。新购房屋价格低于被征收房屋价格补偿的,按新购住房价格的30%给予购房补贴)。领取30%购房补贴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其他购房补贴。

已领取政府购房补贴的,在办理解除手续前应全额退还已领取的购房补贴。若发现被征收人有涉嫌骗取政府补贴行为的,将按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3)签约搬迁奖励

房屋征收部门对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不同额度的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提前签约奖

被征收人在第一阶段(颁发产权认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150/平方米领取提前签约奖;被征收人在第二阶段(颁发产权认定书之日起31个工作日至60个工作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领取提前签约奖;被征收人超过第二阶段规定时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提前搬迁奖

被征收人在第一阶段(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搬迁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给予提前搬迁奖(每户不低于5000元);被征收人在第二阶段(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搬迁公告之日起第11个工作日至第20个工作日内)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给予提前搬迁奖(每户不低于3000元);被征收人超过第二阶段规定时限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不予奖励。

签约和搬迁奖励累计不超过10万元/户。

2.不可按有产权房认定的房屋(面积为不可按有产权房认定的面积)。

1)符合公租房租住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租住公租房或领取租赁补贴。

2)不符合公租房租住条件的,按照《研究攀枝花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无产权房认定和处置相关事宜》(攀枝花市住房改革和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议事纪要〉2017年第1期)、《攀枝花市西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无产权房认定工作方案》《关于无产权住房认定相关工作会议的纪要》(攀枝花市西区棚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2017年第4期)、《研究攀枝花市西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无产权住房认定和处置相关事宜》(攀枝花市西区棚改领导小组〈议事纪要〉2017年第6期)等相关文件进行征收安置补偿。

八、征收补偿、政策性补助及搬迁奖励的发放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政策性补贴以及签约搬迁奖励等,以户为单位发放给被征收人或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人的确定以房屋权属登记为准,一处房产多人共有的,按照一个产权户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政策性货币补贴和签约搬迁奖励在被征收人按时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后及时发放;政策性购房补贴根据被征收人提供购房纳税凭证后及时发放。

(三)选择在本市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被征收人授权征收实施单位将房屋征收补偿款,直接支付给房源提供者。购房款超出补偿款总额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被征收人在结清购房款后,补偿款仍有余额的,由被征收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

九、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有产权登记面积的,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权属登记证记载的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对房屋权属登记证记载面积有异议,并提出重新确认面积要求的,由被征收人向核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提出申请,以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最终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未经产权登记的,经调查、认定后符合补偿条件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或者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具备测绘资质并在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测绘机构,依照规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测量后确定建筑面积。

(三)有产权登记和被认定为有产权的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同时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按50平方米计算。

十、相关说明

   该方案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未尽事宜由攀枝花市西区棚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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