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西府〔2018〕23号
格里坪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攀枝花市西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十一届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西区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 号)、《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7〕153 号)和《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发布我市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低限的通知》(攀民政〔2017〕21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在全区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其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托底供养。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的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2.坚持属地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3.坚持城乡统筹。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救助方式、资金筹集、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均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4.坚持适度保障。立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和可持续。 5.坚持社会参与。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救助供养对象、内容、标准 (一)救助供养对象。 户籍在我区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具体认定办法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救助供养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集中救助供养对象以提供实物为主,分散救助供养对象以发放现金为主,主要保障特困人员粮油、副食、燃料、服装、被褥和零用钱等日常生活基本需求。 2.提供照料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在日常生活、住院治疗期间,提供必要的照料、陪护等基本服务。 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4.提供殡葬服务。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应按照殡葬政策有关规定进行办理。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亲属予以协助;分散供养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特困人员基本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5.提供住房救助。对符合我区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通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6.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三)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自 2.照料护理标准。自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是自主吃饭;二是自主穿衣;三是自主上下床;四是自主如厕;五是室内自主行走;六是自主洗澡。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区级主管部门统一建立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规定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情况发生变化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人员对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重新评估,报民政部门审批。 (四)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供养服务协议,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或居家养老服务。 集中供养。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五)供养机构建设管理。 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合理设置供养服务机构;加大危旧供养服务机构整改力度,确保供养服务机构安全运营。 供养服务机构要依法进行法人登记,从事养老服务的供养服务机构要按规定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建立健全供养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完善设施设备配置,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 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比例配备护理员,护理员与供养对象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10,护理员与介助、介护对象的配备比例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合理确定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充分调动管理服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供养服务机构服务水平;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合理配置使用社会工作者。 三、救助供养申请审批程序 (一)本人申请。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签订《攀枝花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核对授权书》,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二)审核上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审批认定。 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以上,从批准之日次月起计发救助供养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终止供养。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从公示期满之日次月起停发救助供养金。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情形包括: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收入和财产状况不符合特困救助供养规定;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五)动态管理。 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完善特困人员个人信息档案,及时更新特困人员增减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四、健全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重要性,强化政府托底保障的职责,切实把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作为改善民生的大事,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区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区发展改革局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区财政局要切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保障工作。区教育体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做好制度衔接。 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高龄津贴等普惠型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强化资金保障。 自2018年1月起,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建立健全我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本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镇人民政府要将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及管理运行费用、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福利纳入镇财政统筹安排。区财政要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安排,除中央、省、市财政补助外,区财政落实兜底责任。当特困人员必须集中供养时,区财政应按市场价予以全额保障。 禁止供养服务机构挤占挪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将救助供养金用于日常管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代发。 (四)严格监督管理。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鼓励社会参与。 积极鼓励慈善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激励慈善组织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六)加强政策宣传。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借助公众信息网、广播电视、村(社区)公告栏等平台,大力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
201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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