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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8-06-27 阅读次数: 来源:攀枝花市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攀枝花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

二、申报条件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具有攀枝花市区常住非农业居民户口须满3年,其他家庭成员户口迁入须满2年,家庭成员需2人及以上(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的孤老、社会散居孤儿、成年后孤残人员等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除外)。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现行城市低收入标准。

(3)申请家庭无住房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4)家庭成员间是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因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转让公房等政策性住房,转让手续办理满3年的除外。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

(1)申请人具有攀枝花市区常住非农业居民户口须满3年,其他家庭成员户口迁入须满2年,且家庭成员2人及以上。

(2)家庭年收入8万元以下。

(3)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4)申请家庭在本市城区无房。

3.新就业无房职工

(1)申请人具有普通大中专及以上学历。

(2)申请人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5年。

(3)申请人在攀枝花市区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1年以上。

(4)申请人及家庭在本市城区无房。

4.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在攀枝花市区就业,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3年以上。

(2)家庭年收入8万元以下或个人年收入4万元以下。

(3)申请人及家庭在本市城区无房。

三、保障顺序

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不低于30%的比例定向供应给外来务工人员,其余房源优先满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剩余房源再分配给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后,可优先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报材料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攀枝花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表中凡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的都必须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关系发生多次变化的,需提供每一次的婚姻关系证明材料,下同)。

(4)区民政局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城市低收入证明。

(5)家庭无房或现有住房证明材料:由本人具体书面说明家庭现居住房屋的详细情况。

(6)优先分配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需提供病历证明、残疾人证明和相关部门审查认定材料。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攀枝花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其中,务工人员需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个人工资报表;个体经营者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凭证。

(5)家庭无房证明材料:由本人具体书面说明家庭现居住房屋的详细情况,同时提供租房合同、社区(或辖区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

3.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攀枝花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人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所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申请人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或工作证明。

(7)申请人在我市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的年限证明。

4.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务工单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攀枝花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人所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申请人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6)申请人在我市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的年限证明。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及用人单位出具的个人工资报表。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申报资料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填报《攀枝花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提交其符合保障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并书面授权审核部门核查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相关信息(申请人不同意书面授权核查的,社区居委会不受理其申请)。

2、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逐一进行初步审核,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家庭,社区居委会将其申报材料报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社区居委会报送的申报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再次进行逐户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区民政、辖区派出所对申请人收入情况及户籍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

4、区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信息转至工商、税务、人社、车管所、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分别复核申请人收入、经商、纳税、社保、车辆登记、房产等情况,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复核。

5、经区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由区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通过报纸、电视、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经复审或举报查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

五、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其中包含公示时间及复审时间)

六、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咨询电话:3864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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