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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29 阅读次数: 来源:攀枝花市西区发展和改革局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为促进我省增量配电网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相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现就我省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增量配电网”是指四川省内符合《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和我省相关规定设立的配电网。

  二、增量配电网区域内电力用户的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对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电力用户,其销售电价应不高于该增量配电网区域所在的国网四川电网直供区的同类别目录销售电价;属于低价区的,则应不高于该价区现行同类别目录销售电价。

  三、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增量配电网内用户承担的配电网配电价格与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其中:对于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采用招标定价法确定配电价格。竞标主体应同时做出投资规模、配电容量、供电可靠性、服务质量、线损率等承诺;没有达到约定标准的,相应核减配电价格。对于非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由配电网项目业主选择适当的方法制定具体配电价格方案,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上述配电价格均不得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

  四、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之间的结算电价,按现行省级电网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执行。增量配电网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分类结算电价或综合结算电价与省级电网企业结算电费。

  五、增量配电网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含自发自用电量)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社会责任,由配电网项目业主代收、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代缴。

  六、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执行周期原则上为三年。招标确定配电价格的有效期限,以配电项目合同约定期限为准。在一个监管周期内,配电网由于成本下降而增加收入的,下一监管周期可由配电网和用户按照1:1的比例分享。

  七、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应设立独立企业法人,应将配电网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成本独立核算,定期通过企业网站等平台公布成本、收入等相关信息。

  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具有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省级电网应向增量配电网无歧视开放,增量配电网应向售电公司无歧视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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