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依法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抽取的评标专家,在参加评标工作结束后,应获得合理的评标劳务费。
二、评标劳务费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计费时间为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指纹验证系统记录的评标开始时间到结束时间。
三、每次评标时间在3小时(含3小时)以内的,按600元/次的基数支付;评标时间在3小时以上的,除支付基数外,其超出部分按150元/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30分钟的按80元计算,超过30分钟的按1小时计算。
四、评标专家出席评标工作时的交通费用,本市(州)内交通费按照200元/次的标准支付;跨市(州)交通费按照500元/次的标准支付;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的食宿费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承担。
五、评标时间在一天以上的,当天22时至次日9时为评标专家休息时间,不计评标费;其余时间按照评标劳务费的计算标准计算评标费。
六、特殊工程项目的评标劳务费数额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工作情况决定,但最低标准不得少于以上规定的支付标准。
七、项目开标后即宣布流标或因故延期评标,尚未评审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已到评标专家说明原因,按标准支付交通费并发放补偿费200元。
八、专家因故回避的,按每人200元标准发放。
九、评标专家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评标导致评标错误,或评标专家工作疏忽导致明显错误的,不再支付原评标委员会纠正错误的重评(复核)费用。
十、评标专家库整合完成后,评标专家劳务费、交通费的支付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四川省评标专家 库系统 在线支付。整合完成前,现有支付方式不变。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四川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 川评管 〔200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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