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4号) 疫情防控期间,有关部门可开发社区公共卫生、消毒保洁、疫情监测、防疫宣传、社会工作等临时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因疫情导致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和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实施暂时性托底安置,补贴标准由各市(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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