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具备以下条件的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报建立见习基地,各县(区)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细化见习基地的申报条件。
(1)具有一定经济规模、管理规范,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有良好的行业信誉和社会声誉,每年可提供一定数量、具有一定技术含量、适合失业青年的岗位;
(2)具有较强的指导师资力量,有系统完善的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并能按规定对见习生进行规范化管理;
(3)能够为参加见习的失业青年按政策提供生活补助;
(4)优先吸纳本地区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企业;
(5)办理工商注册或法人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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