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见习对象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技校毕业生及在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每名符合条件的青年只能参与一次就业见习。
(二)见习期限
根据岗位需求见习期限一般是3—12个月。
(三)见习待遇标准
1.见习基地按月向见习生支付见习生活补助,补助不得低于我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
2.见习基地在见习协议生效前,须将见习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名单报所属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汇总。
(四)见习人员退出
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由于个人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见习岗位工作的,经本人提出申请,见习基地同意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协议解除情况报所属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见习基地证实见习人员不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标准和条件的,由见习基地出具说明材料,并解除见习协议,见习基地在5个工作日内报所属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五)见习人员留用
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提前留用的,见习基地在3个工作日内将留用情况报所属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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