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四川省定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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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定价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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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电力 |
省级以下地方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地方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 |
授权市人民政府 (省属电网企业输配电价、销售电价及其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
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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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燃气 |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及辖区内跨县(市、区)的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包括全部以CNG、LNG为气源的居民用管道燃气配气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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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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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供排水 |
水利工程供水 |
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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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跨县和设区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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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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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 |
设区市及辖区内跨县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以及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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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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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 |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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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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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交通运输 |
车辆通行 |
省内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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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经营性公路(含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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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班车客运 |
跨省、跨市运营的道路班车客运票价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包车客运价格、800公里以上班车客运价格、与高铁并线(起讫点均在高铁沿线)的班车客运价格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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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及辖区内跨县运营的道路班车客运票价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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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运营的道路班车客运票价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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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服务 |
辖区内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包括车辆站务收费、旅客站务收费等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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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含地铁等轨道交通) |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及辖区内跨县营运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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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城市公共交通票价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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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客运巡游出租汽车运价 |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率、燃料附加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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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营运的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率、燃料附加费标准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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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运输 |
省内管道运输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定价的省内管道运输价格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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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收费 |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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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教育 |
公办高等教育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教育主管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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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基准价和零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省教育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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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收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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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幼儿园、中小学收费标准 |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收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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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收费标准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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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养老服务 |
省级公立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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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公立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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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殡葬服务 |
市级及市政府所在地城市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殡葬服务、公益性公墓收费、公墓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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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殡葬服务、公益性公墓收费、公墓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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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医疗服务 |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项目和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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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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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环境保护 |
危险废物处置 |
辖区内取得经营许可的单位对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进行委托处置(不包括放射性废物)收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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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 |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不包括建筑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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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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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文化旅游 |
有线电视 |
全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有线模拟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继续按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原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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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重点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九寨沟、黄龙、峨眉山、乐山大佛、都江堰-青城山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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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除省定重点旅游景区外,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其中4A级及4A级以上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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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 |
保障性住房 |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保障性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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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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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 |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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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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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 |
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和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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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重要专业服务 |
垄断性交易平台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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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服务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部门 |
定价范围为公证服务收费、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及部分律师服务收费(限于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律师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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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清排障作业收费标准 |
高速公路清排障作业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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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道路清排障作业收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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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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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进入或退出本目录。
四、本定价目录所称“市”指设区市、自治州,“县”指县及县级市。由县及县级市改革为区的,比照行使“县”的管理权限。授权市辖区人民政府实施本定价目录的部分定价权限,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定价目录另行确定。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
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待报经省政府审核后,按相关批复意见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及尾气检测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七、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授权市人民政府管理,条件成熟后适时放开。
八、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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