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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元医院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0-08-18 阅读次数: 来源:西区卫健局

                                     

序号

字段名

中文名称

类型

备  注

1

CF_WSH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 052

(必填)

2

CF_CFMC

处罚名称

杏元医院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对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及时收集和运送医疗废物、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等案

(必填)

3

 

CF_CFLB1

处罚类别 1

警告

(必填)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其他(需注明)

CF_CFLB2

处罚类别 2

 

( 选填 )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其他(需注明)

  (如 3 项及以上处罚类别,可在 [ 处罚类别 2] 中填写)

4

CF_SY

处罚事由

杏元医院 1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2 :未对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3 :未及时收集和运送医疗废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4 :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必填)

5

CF_YJ

处罚依据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3.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必填)

6

CF_XDR_MC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杏元医院

(必填)

7

CF_XDR_SHXYM

行政相对人代码 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403MA66C4L463

自然人此项空白  

7 8 9 均无则必填

8

CF_XDR_ZDM

行政相对人代码 _2 (组织机构代码)

 

非自然人时为选填项( 7 8 9 三项中必填一项)

自然人此项空白

9

CF_XDR_GSDJ

行政相对人代码 _3 (工商登记码)

 

非自然人时为选填项( 7 8 9 三项中必填一项)  

自然人此项空白

10

CF_XDR_SWDJ

行政相对人代码 _4 (税务登记号)

 

非自然人时为选填项( 7 8 9 三项中必填一项)

自然人此项空白

11

CF_XDR_SFZ

行政相对人代码 _5 (居民身份证号)

513401********8036

非自然人时为法人身份证  

自然人时行政对象人身份证  

如外籍人员,须填写护照号,并在备注中注明

12

CF_FR

法定代表人姓名

许爱国

自然人处罚此项为空白

13

CF_JG

处罚结果

决定予以 杏元医院 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必填)

14

CF_JDRQ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2

(必填)

 如文本格式为: YYYY/MM/DD

15

CF_XZJG

处罚机关

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健康局

(必填)  

机关名称(全名)

16

CF_ZT

当前状态

0

(必填)  

   0= 正常(或空白);  
1= 撤销;  

2= 异议;  

   3= 其他(备注说明);

17

DFBM

地方编码

510403

(必填)

根据国家行政编码

18

SJC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0/08/ 19

(必填)

  数据归集的时间(戳),为数据上报部门归集到数据源单位的时间点。

 如文本格式为: YYYY/MM/DD

19

BZ

备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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