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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香堂诊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0-07-03 阅读次数: 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字段名

中文名称

类型

备  注

1

CF_WSH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41号

(必填)

2

CF_CFMC

处罚名称

清香堂诊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案

(必填)

3

CF_CFLB1

处罚类别1

警告

(必填)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其他(需注明)

CF_CFLB2

处罚类别2

 

(选填)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其他(需注明)

  (如3项及以上处罚类别,可在[处罚类别2]中填写)

4

CF_SY

处罚事由

清香堂诊所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必填)

5

CF_YJ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必填)

6

CF_XDR_MC

行政相对人名称

清香堂诊所

(必填)

7

CF_XDR_SHXYM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10403MA63WJ6Y3B

自然人此项空白 

如7、8、9均无则必填

8

CF_XDR_ZDM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非自然人时为选填项(7、8、9三项中必填一项)

自然人此项空白

9

CF_XDR_GSDJ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非自然人时为选填项(7、8、9三项中必填一项) 

自然人此项空白

10

CF_XDR_SWDJ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非自然人时为选填项(7、8、9三项中必填一项)

自然人此项空白

11

CF_XDR_SFZ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510422********0012

非自然人时为法人身份证 

自然人时行政对象人身份证 

如外籍人员,须填写护照号,并在备注中注明

12

CF_FR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文栋

自然人处罚此项为空白

13

CF_JG

处罚结果

决定予以清香堂诊所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必填)

14

CF_JDRQ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22

(必填)

 如文本格式为:YYYY/MM/DD

15

CF_XZJG

处罚机关

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健康局

(必填) 

机关名称(全名)

16

CF_ZT

当前状态

0

(必填) 

        0=正常(或空白); 
 1=撤销; 

 2=异议; 

        3=其他(备注说明);

17

DFBM

地方编码

510403

(必填)

根据国家行政编码

18

SJC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19/06/29

(必填)

  数据归集的时间(戳),为数据上报部门归集到数据源单位的时间点。

 如文本格式为:YYYY/MM/DD

19

BZ

备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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