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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重大隐患,做到防患未“燃”!

发布时间:2025-12-12 阅读次数: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2024年10月18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铸业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中频炉铸造,焙烧炉单炉天然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五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暂时停止使用焙烧炉。

  机械行业天然气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主要是为了预防因高压或低压引发天然气泄漏或爆炸事故,燃气总管压力过高可能导致管道、阀门或接口密封失效,造成天然气泄漏,与空气混合后达到爆炸极限,遇明火或静电火花极易引发爆炸;压力过低可能导致燃烧器回火,引发管道内混合气体爆炸,同时可能导致供气中断,影响设备安全运行。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五项,机械企业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是指以煤气(天然气)为燃料的烘烤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加热炉、退火炉、热处理炉等单台设备的煤气(天然气)入口总管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包括:(1)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2)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的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3)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审核: 田恬   责任编辑: 张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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