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来源:西区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19-04-09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川科高〔2017〕41号

  

各市(州)科技局、扩权试点县(市)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川办发〔2014〕90号)和《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川府发〔2016〕10号),切实加强项目管理,规范财政资金使用,促进全省科技服务业发展。根据《四川省省级财政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建〔2015〕70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制定了《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使用,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促进全省科技服务业发展,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服务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主要包括研发设计服务(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等)、信息资源服务(大数据、云计算、服务外包、软件开发等)、科技文化融合、创业孵化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技中介服务(科技咨询、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等)、检验检测服务等科技服务业态。

  第三条 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四川省省级财政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建〔2015〕70号)中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的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项目资金支持方式主要为以奖代补、专项补助和融资贴息。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包括申报指南发布、申报、评审、立项和签约五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 科技厅、财政厅在启动项目申报工作前,根据科技服务业发展规划、科技服务业年度重点工作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并公开发布。

  第七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申报,应符合当年度申报指南的规定和要求。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执行周期1-2年。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应按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在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项目管理平台上填报并在线打印申报书。申报书及其他申报材料由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科技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分别报送科技厅、财政厅,央属、省属企事业(单位)经归口部门审核后分别报送科技厅、财政厅。

  第九条 经科技厅、财政厅审查,对符合指南要求的项目,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条 对拟立项的项目,必要时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室)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或答辩。

  第十一条 对通过评审并经科技厅计划联席会、办公会审议通过的项目,经报分管省领导批准后财政厅、科技厅以联合发文的形式正式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二条 列入省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的专项补助项目,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室)通过计划任务书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归口部门作为第三方,负责监督本行业和地区所推荐的立项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计划任务书由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申报材料填写。经签约各方认定后,履行签订手续。

  第十四条签订任务书时,原则上不能减少项目经费总投入,项目经费投入总额(或自筹经费总额)变更超过20%的,需同时向科技厅、财政厅主管业务处(室)提出申请。计划任务书中可量化的考核指标应当量化,不可量化的考核指标,应有准确的定性说明。

  

第三章项目执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任务书的各项约定,按时完成项目任务,科技厅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内容包括:

  (一)项目执行管理。项目单位是否按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是否按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是否规范管理;是否按规定申请项目验收和配合绩效评价。

  (二)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是否落实到位;专项资金是否规范使用。

  (三)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工作进展情况;项目设备采购安装进展情况;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期内的经营情况;项目产品或平台的市场开拓、示范应用情况;项目人才建设情况等。

  (四)项目验收情况。项目的总体目标完成情况;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项目对项目单位经济效益的促进情况等。

  (五)对需调整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落实省、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项目单位三级责任制,强化项目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科技主管部门监管作用。项目单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明确项目管理责任人。

  第十七条 实施项目建设进度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过半后一个月内通过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科技局向科技厅上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见附件一),科技厅视情况对项目进度等情况进行抽查。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按属地化原则管理,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项目管理,推进项目实施,及时发现问题并协调解决,对未能正常实施或经费使用不合理的项目,应责令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对有严重过错并且整改不力的,可停止其项目实施,并向科技厅提交收回项目相关财政经费的建议。科技厅对项目执行情况、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十九条产业集群区建设、新兴业态培育、市(州)大孵化平台建设等定向财力转移支付项目的申报、管理和验收均由当地科技部门负责,科技厅不组织定向财力转移支付项目的验收,项目申报书、立项文件等材料报科技厅备案,科技厅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条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整任务目标,确因重大变动需对任务目标进行调整的,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部门出具相关意见,报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室)核准后实施。项目验收按科技厅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项目实施需要、环境变化等原因,需要对项目财政经费使用科目进行调整的,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部门出具相关意见,报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室)核准后实施,但不得超过财政经费总额的20%。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以奖代补项目和融资贴息项目不验收。

  第二十三条 财政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验收须由省科技服务业发展推进小组办公室和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室)负责实施,组织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财政经费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可委托有关项目组织管理机构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二十四 条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验收专家组由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原则上为单数。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以会议评价为主,必要时进行现场实地验收。

  第二十六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验收以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目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规范性、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计划任务到期后的半年内提出验收申请。对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对不能按期完成计划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计划任务合同到期的一个月前向归口部门申请,经归口部门出具意见后向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室)提交延期验收申请,详细说明合同任务未能按期完成的原因和拟采取的措施,明确合同任务延期完成的最后时限,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室)审批。申请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申请由项目负责人通过科技厅项目管理平台填写《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验收申请表》,并向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室)报送验收材料。验收材料主要包括:

  1.《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验收申请表》及项目验收报告(附件二);

  2.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3.项目计划任务书;

  4.财务专项审计报告或项目单位执行期内公司审计报告和第三方机构认可的项目总投入;

  5.其他相关材料。包括: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项目所获得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情况和产品销售情况;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核准并加盖财务专用章的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和相关经济效益证明;相关合同和协议复印件等。

  

第五章验收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室)负责对项目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进入验收程序。

  第三十条 验收专家组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材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核实相关情况,并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结论。

  第三十一条 验收专家组应明确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被评价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

  2.经费使用存在重大问题;

  3.擅自修改计划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4.科技服务业项目验收得分低于70分;

  5.超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经批准的;

  6.其他不能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需暂缓验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单位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向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再次验收意见为最终意见,再次验收应严格按照第三十一条相关标准执行,再次验收仍不通过的应明确为“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三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验收报告》和相关材料一式三份送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室),并上传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备案。验收工作经相关负责人签注验收审批意见后,盖“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研项目验收专用章”,科技厅、归口部门、项目单位各存一份。

  第三十四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对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验收专家组应对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应维护被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绩效考核按照《四川省省级财政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等特殊原因造成原定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的项目,按照项目终止执行处理。

  

第六章奖惩措施

  第三十八条 根据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将科技服务业发展情况、已支持资金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单位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项目执行情况较好的地区或单位可予以优先支持。对存在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且项目监管存在重大失误的县(市、区),限制或取消当地下一年度该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三十九条 严肃财政资金监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不按规定报告项目建设进度以及建设进度内容填报严重失真且整改不力的,收回专项资金。项目未通过验收的,收回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对定向财力转移支付,抽查项目出现严重问题的,要求地方主管部门收回专项资金。有违法行为的,建议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纳入征信记录。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二年。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1.省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中期报)

  2.省科技服z务业发展项目验收报告提纲

  
 

  附件1

  

省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中期报)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承担单位、项目总投资、财政补助资金、项目起止时间等。

  二、承担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总收入(其中服务收入占比),单位新增就业人数,单位本科及以上人员数,中级及以上人员数等。

  三、项目建设情况

  截至当前已完成投资、财政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实施进展、预计验收时间、工作亮点、存在问题等。(字数在1000字左右)

  
 

  附件2

  

省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验收报告提纲

  第一部分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建设依据、建设执行情况及对项目的总结报告。

  第二部分项目建设及应用情况。包括: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验证考核结论。产业化过程中进行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及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及取得的创新成果总结。推广示范作用及经济、社会效益分析。产品开发及其产业化情况,平台开发及其使用情况。

  第三部分财务决算报告。

  第四部分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2017年7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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