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来源:四川省科技厅网站  发布日期:2023-01-06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调动我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积极性,结合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情况和前两个年度的后补助执行情况,我们对《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暂行办法》(川科高〔2020〕21号)进行了修订。经广泛征集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形成了《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七章、二十六条。其中,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介绍管理办法起草的依据、相关概念的定义、省级相关部门的分工等。 

第二章为补助对象及条件,主要明确了申报周期和研发投入统计范围,并明确了补助的对象企业和市(州)须满足的条件。 

第三章为补助计算依据及标准,主要明确了企业和市(州)补助计算的依据和补助测算的标准。 

第四章为申报受理程序,主要规定了申报、审核、复核、公示等程序。申报材料由申报主体提交,经推荐单位及省级相关部门审核后,再由省级相关部门复核资质,确定公示名单。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后补助资金拨付。  

第五章为申报材料,主要明确了企业和市(州)申报过程中应提供的材料名单。  

第六章为补助经费的使用及管理,主要明确了补助对象在经费使用上的责任与义务,对各级相关部门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第七章为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施行期。  

三、主要修订的内容  

一是适当扩大政策受益面。新修订的《办法》中,将研发投入增量的门槛由2021年的1000万元降低为500万元。同时,将企业营业收入的门槛5000万元降低为申报周期内各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或企业最新一轮融资估值不低于1亿元。  

二是明确申报周期和统计范围。新的《办法》中,明确定义申报周期为核定企业研发投入是否有增量的时间段,一般为组织申报年度的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统计范围则按照国家统计局《企业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研发统计口径,规定为规模以上工业、建筑业、服务业及部分批发零售业企业。  

三是明确向统计部门报数的要求。属于研发投入统计范围内的规模以上企业,需提供申报周期内企业研发统计年报报表;在申报周期内升规且属于研发投入统计范围内的企业,需提供升规年度的研发统计年报报表;规模以下企业和不属于研发投入统计范围内的规模以上企业,需提供“未向统计部门报送研发活动数据的情况说明”。  

四是明确企业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将原先的“未发生安全、环保等问题”修改为“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近三年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均为诚信或良好(不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五是明确“资质复核”具体流程。即新修订的《办法》中第十五条内容,提出要向省发展改革委复核诚信情况,向应急厅复核安全生产情况,向生态环境厅复核环保情况,向省统计局复核报数情况,向四川省税务局复核加计扣除数据。 

六是明确需扣除企业申报基础研究投入后补助的部分。2021年底,科技厅根据“科创十条”制定出台的《四川省企业基础研究投入认定和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川科高〔2021〕29号),对企业基础研究投入进行后补助。根据不重复补助的原则,新修订的《办法》提出,“企业若根据《四川省企业基础研究投入认定和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川科高〔2021〕29号)文件申报了企业基础研究投入后补助,须在申报研发投入后补助时扣除相应基础研究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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