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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号)

发布时间:2023-04-21 阅读次数: 来源: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2年第2号),涉及7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攀枝花北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玉泉分公司销售的“韭菜”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产品名称:韭菜;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2年8月10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北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玉泉分公司;样品来源:外购,不合格项目:镉(以 Cd 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17日对其作出免予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攀枝花北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玉泉分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的义务,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土地重金属污染所致。

  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30日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农贸市场杨庆先销售的“芹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2年9月14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农贸市场杨庆先;样品来源:外购,不合格项目:甲拌磷。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30日对其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的义务,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为农产品生产环节使用高浓度农药所致。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13日进行了复查验收。

  三、攀枝花市西区瑞云综合市场杜正和销售的“小米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小米椒;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2年10月18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西区瑞云综合市场杜正和;样品来源:外购,不合格项目:镉(以 Cd 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6日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14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8元(大写:叁拾元零捌角)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种植环境、土壤或者水质污染所致。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更换供货商,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并留存相关票据。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2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攀枝花市西区瑞云综合市场母其宪销售的“小米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小米椒;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2年10月18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西区瑞云综合市场母其宪;样品来源:外购,不合格项目:镉(以 Cd 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6日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14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元(大写:壹拾陆元)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种植环境、土壤或者水质污染所致。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更换供货商,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并留存相关票据。

  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

  五、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攀枝花清香坪分店销售的“生姜”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产品名称:生姜;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2年4月10日;被抽样单位: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攀枝花清香坪分店;样品来源:外购,不合格项目:铅(以 Pb 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8日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6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5.2元(大写:壹佰贰拾伍元贰角)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种植环境、土壤或者水质污染所致。西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已溯源整改,供货方停止在该批次生姜的生产地购进。

  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1日组织复查验收。

  六、攀枝花市西区麻纠小面馆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产品名称:汤碗;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2年10月31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西区麻纠小面馆;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6日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14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因清 洗消毒不彻底所致。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加强餐饮具清洗消毒,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攀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2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

  七、攀枝花市西区香一村餐馆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产品名称:餐碗;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2年10月31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西区香一村餐馆;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6日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14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因清 洗消毒不彻底所致。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加强餐饮具清洗消毒,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资料。

审核: 冯磊   责任编辑: 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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