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案》背景
为完善格里坪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降低过境交通压力,解决该路段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我区拟启动实施格里坪工业园区物流大道格园中路二标段项目建设。该项目计划总投资700万元,道路总长384米、宽20米(含4米人行道)。
为加快推动项目建设,拟对物流大道格园中路二标段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进行征收。为依法开展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西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了《格里坪工业园区物流大道格园中路二标段项目农村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方案》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区格里坪工业园区物流大道格园中路二标段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涉及的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
三、被征收土地及房屋面积认定
征收实施部门聘请测绘公司对涉及的土地及房屋进行测量,双方以最终确认的数据为补偿依据。
四、土地补偿标准
(一)依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攀府函〔2013〕21号)、《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西区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攀西府办〔2012〕94号)、《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西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坟墓搬迁奖励规定>的通知》(攀西府办〔2015〕66号)文件标准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
(二)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执行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攀办函〔2014〕208号)文件标准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进行补偿。
(三)16周岁以上被征地人员办理农转非手续后按照《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攀办发〔2010〕15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四)16周岁以下被征地人员办理农转非手续后按照《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西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攀西府办〔2008〕34号)文件规定一次性发给12000元/人的生活补助费和6120元/人的生活过渡费。
五、住房补偿标准
依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攀府函〔2013〕21号)和《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西区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攀西府办〔2012〕94号)文件标准对房屋进行补偿。
六、住房安置条件
(一)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户籍一直登记在被拆迁房屋上的农业人员;该农业人员配偶和子女的户籍未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一直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内、无其他住所的,也与该农业人员一并安置。
(二)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西区人民政府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涉及的农转非人员,转非前户籍登记在被拆迁房屋上,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一直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内;该转非人员在农转非前已结婚的配偶及出生的子女户籍未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一直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内、无其他住所的,也与该转非人员一并安置。
(三)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服现役的义务兵(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入伍前户籍一直登记在被拆迁房屋上且一直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内。
(四)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服有期徒刑的,服刑前户籍一直登记在被拆迁房屋上且一直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内。
(五)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录取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入学前户籍一直登记在被拆迁房屋上且一直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内。
(六)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非西区人民政府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涉及的农转非人员及因招工、招干的农转非人员,转非前户籍登记在被拆迁房屋上,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一直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内。
(七)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非因征地拆迁项目农转非的未成年人,转非前户籍登记在被拆迁房屋上,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一直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内。
七、住房安置标准
本项目采取统建房置换安置方式,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人的标准为应安置对象进行住房安置,被拆迁人员以户为单位,按原房屋结构补偿标准由高到低为序的原则进行置换,补偿标准高的先置换,补偿标准低的后置换。
八、该《方案》未尽事宜由该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格里坪工业园区物流大道格园中路二标段项目农村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http://www.pzhsxq.gov.cn/zwgk/zfwj/qzfbwj/166061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