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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1-09-28 阅读次数: 来源: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办事处

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 号

102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名称

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登记注册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农村区、乡、镇所属单位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公民举办个体性质的幼儿园,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 《幼儿园登记注册表》和《办园证书》的格式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发。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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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104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名称

对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经济

困难证明的确认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认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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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105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名称

自用船舶登记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三款自用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自用船舶登记证书。

责任主体

公共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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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106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名称

食品摊贩登记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明、住所、联系方式、健康证明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主动进行登记。登记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食品摊贩发放登记卡,并将登记信息告知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发放登记卡不收取任何费用。登记卡式样由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责任主体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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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107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名称

兵役登记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 ,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 并报县、 市兵役机关批准。 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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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11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环境保护隐患的检查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1.《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大气环境隐患排查,发现存在大气污染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责任主体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 号

11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依法划定的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责任主体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 号

12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

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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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12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

检查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 (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 (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 (五)按本条例规定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六)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七)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主体

公共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 号

12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加强日常巡查,指导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及时制止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并协助处理。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食品安全违法情况。

责任主体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 号

12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配合开展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

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乡(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省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义务。

责任主体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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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12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设定依据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2.《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定期督促检查; (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组织、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五)根据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六)辖区发生火灾事故时,组织协调灭火救援,做好相应工作; (七)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责任主体

公共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 号

13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赋权(西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

设定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 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 号

13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船舶、船员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赋权(西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责任主体

公共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 号

14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赋权(西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亊)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仅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产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农产品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组织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抽查;对农产品生产、包装、经营及仓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记录、档案、票据、账簿、协议、证明等有关资料;(三)对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责任主体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 号

14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赋权(西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农业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

责任主体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 号

14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检查(不含对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赋权(西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1.《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三十八条 农药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农药行政执法人员执行监督管理职务时可以依法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仓贮场所进行检查,查阅、复制、拍摄、摘录与农药有关的资料,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先行登记保存和异地封存的措施。农药行政执法人员对因公接触到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负保密责任。

2.《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仅及其他有关资料;(云)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责任主体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 号

14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赋权(西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云)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责任主体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 号

14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赋权(西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仅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仅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 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责任主体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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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14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赋权(西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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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14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赋权(西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1.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公共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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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14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仅下放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赋权(西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责任主体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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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14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赋权(西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渔政检查人员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方可执行公务。

责任主体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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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15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赋权(西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捕捉的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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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15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植物检疫检查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赋权(西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在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检疫任务时,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码头、集贸市场、亸库等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存放场所和生产基地,实施检疫检验和检疫监督,并依照规定采取样品;(二)查阅、复制、摘录与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有关的货运单、发票、检疫单证等;(三)询问与植物检疫有关的人员;(四)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植物检疫费。

责任主体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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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170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名称

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实际情况编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应奖励对象和金额,应在第二季度内将奖励专项经费拨付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收到拨款后应于30日内以现金形式发给应奖励对象,不得作任何抵扣或强制购买保险等。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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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178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名称

对举报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奖励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赋权(西区农业农村和交通水利局)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产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从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责任主体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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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19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居民公约的备案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责任主体

社区建设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登记(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抄送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抄送县级主管部门。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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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19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

特困人员供养待遇,不再符合条件不告

知管理机关而继续享受特困人员供养

待遇的依法处理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2.《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农村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领取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和物资:(一)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二)在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期间家庭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不告知管理机关,继续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责任主体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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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195

权力类型

其它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民间纠纷的处理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2.《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七条 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 地或者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 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 3.《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 协调辖区内综治中心、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村(居)民委员会和人民 调解组织等纠纷化解力量,开展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 《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 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纠纷排查并逐级报告情况, 健全纠纷源头发现和预警机制。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 号

20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的审核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 号

20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

反法律、法规的处理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责任主体

社区建设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 号

20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处理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 号

20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 30 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抄送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成立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责任主体

社区建设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 号

21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动物强制免疫的实施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 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 号

21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流动人口未依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工作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处理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 号

217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

亡的核查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 号

218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

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

人未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

例》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处理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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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219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再生育申请的受理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由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逾期视为批准。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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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22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情况的审核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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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22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 (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 (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 (五)按本条例规定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六)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七)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可以行使责令限期改正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权。

责任主体

公共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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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22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紧急情况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令暂

停作业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 (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 (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 (五)按本条例规定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六)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七)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责任主体

公共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 号

22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

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 号

22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的确定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确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鼓励食品摊贩进入区域经营。在确定区域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临时确定区域和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临时区域可以设定期限。对进入确定区域从事食品摊贩经营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申请人数和确定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确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摊位的人员名单。

责任主体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 号

227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责任主体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 号

232

权力类型

其它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 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 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 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 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 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 号

233

权力类型

其它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 号

235

权力类型

其它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 号

23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

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

用的处理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 号

237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制止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依法划定的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责任主体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 号

238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

审查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该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组织责任: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2.体检阶段责任: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组织预定征集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及进行政审;

3.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管理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 号

239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处理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赋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区分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主体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 号

24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被征地当争产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处理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赋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区分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 建设征用、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争产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责任主体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 号

24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

营备案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赋权(西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九条 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 15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货运代理、货运配载备案申请表;(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五)业务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文本。

责任主体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登记(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抄送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抄送县级主管部门。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 号

24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销毁违规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责令托运人或经营者对调运的带有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除害处理、改变用途或销毁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赋权(西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对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检疫对象的,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查封,并责令托运人或经营者进行除害处理,无法处理的,责令改变用途或销毁。《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查封、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责任主体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 号

24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隔离、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赋权(西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 号

24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赋权(西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登记(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抄送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抄送县级主管部门。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 号

24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动物收购贩运备案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赋权(西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动物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进行备案,并遵守以下规定:(一)收购贩运的动物附有检疫合格证明;(二)运输动物前、后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三)建立收购贩运台账,真实记录动物品种、数量、来源、免疫、检疫合格证明编号、畜禽标识及运输、销售等信息。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登记(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抄送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抄送县级主管部门。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 号

24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

施的处理

权力主体

河门口街道

权力来源

赋权(西区教育体育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条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侵占、损坏公共体育设施,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5112

 

审核: 汪筠   责任编辑: 李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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