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通告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0-02-04 来源:西区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0-00178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0-02-04
- 发布日期:2020-02-04
- 文 号:攀西府〔2020〕5号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通告
攀西府〔2020〕5号
为加强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I级响应措施》《攀枝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3号)》等规定,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攀枝花市西区房屋租赁采取如下管理措施。
一、攀枝花市西区辖区内未对外出租的房屋,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对外出租。
二、攀枝花市西区辖区内已出租的房屋,承租人离开攀枝花市但未返回攀枝花市西区的,出租人应劝导承租人暂不返回攀枝花市西区,若返回,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应立即向所在地村社、社区、派出所、卫生服务中心报告。出租人督促承租人到指定酒店入住并按规定隔离留观,所需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三、攀枝花市西区辖区内已出租的房屋,承租人在2020年1月21日后返回攀枝花市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立即向所在地村社、社区、派出所、卫生服务中心报告返攀情况,并按《攀枝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3号)》规定居家隔离。
违反上述决定事项,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依法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决定事项终止时间另行通知。
举报监督电话:110指挥中心0812-5558197;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12-38674727、15196513225;
清香坪街道办事处:0812-3882016、13551747994;
河门口街道办事处:0812-3885110、18089594618;
玉泉街道办事处:0812-3507933、18980347607;
陶家渡街道办事处:0812-3882057、13550936012;
大宝鼎街道办事处:0812-3882076、13982336501;
格里坪镇政府:0812-5500814、13548218607。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