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西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1-10-11     来源:攀枝花市西区应急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1-00099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09-27
  • 发布日期:2021-09-27
  • 文  号:攀西府发〔2021〕11号
  • 有 效 性 :1

攀西府202111

格里坪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

现将《攀枝花市西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       

                                                       2021927

 

 

 

 

 

攀枝花市西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试行)

 

1总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为导向,坚决有效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重大风险,科学有序、精准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攀枝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1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区防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区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对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格里坪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参照区级预案有关要求执行。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处置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2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切实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预防为主、源头防控,夯实基层基础,最大程度地防控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整体联动。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加快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能力体系。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优势和各相关部门的专业优势,衔接好防抗救的责任链条,形成整体合力。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区委领导下,区政府统筹指导、协调调度各类资源予以支持;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时靠前组织指挥。事发地镇(街道)在本级党委领导下,履行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的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格里坪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做好信息报送、先期处置等工作。

4)坚持高效有序、协同应对。建立健全以区消防救援大队为主力,以区级综合应急救援队、镇(街道)应急队和村(社区)应急分队为骨干,以攀煤救消大队等各类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5)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严格依法依规,切实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强化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科技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提高应急管理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3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指突发事件包括四大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国家、省、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并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4.1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分级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在组织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市政府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区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的,超出区政府应对能力的较大突发事件,在组织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市政府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镇(街道)负责应对;涉及跨镇(街道)行政区域的,由区政府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

镇(街道)层面负责应对的突发事件,必要时由区级层面主要牵头部门(单位)负责统一响应支援。

1.4.2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内各层面(包括基层组织和单位等)应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预期影响后果和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等,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是否启动响应和启动响应的级别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引发舆论热议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区级层面和区内有关地方各层面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报请市政府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对涉及面较广、敏感度较高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区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区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区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应对;二级响应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应对;三级响应由区政府指定区级牵头部门(单位)组织指导协调或者具体组织应对。在相关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明确区级响应分级标准。启动一级响应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并报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启动三级响应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并指定区级牵头部门(单位)组织应对。区级有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响应级别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明确。

镇(街道)层面响应级别可参照国家、省级、市级、区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1.5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行动方案等。全区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1.5.1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应急预案。

区级层面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政府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应急保障,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本部门(单位、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单位)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园区管委会、镇(街道)级层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研究制定。

重大活动保障、重大危险源防控、重要目标和重要基础设施保护应急预案,以及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联合应急预案由各层面根据实际制定。

1.5.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针对性、操作性。

区、镇(街道)级层面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等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制定现场行动方案,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级层面组织指挥体系

2.1.1区级层面组织领导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区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作为全区应急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和综合管理机构,纳入区级层面组织领导体系,在区委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健全完善组织架构及其运行规则。区应急委主任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区应急委设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应行业领域的风险防范及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区域 合作与联动,加强与毗邻地区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区域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1.2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组织指挥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组织先期处置,成立攀枝花市西区应对××事件指挥部,实施以区应急委专项指挥机构为基础的扩大响应,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和区人武部部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若干工作组,区级领导兼任组长。

搭建前后方指挥平台,指挥长带领相关工作组赶赴现场,与事发地镇(街道)组建前方联合指挥部统筹指挥、决策部署;后方明确1名副指挥长牵头,抽派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在后方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集中办公,加强值班值守,做好信息汇总,协调督促落实前方联合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1.3较大突发事件组织指挥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对应的区应急委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应对,承担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的区级部门(单位)发挥综合运转枢纽作用。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各专项指挥机构指挥长靠前指挥。事发地镇(街道)及其指挥机构在区应急委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2.1.4一般突发事件组织指挥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镇(街道)负责组织指挥应对。区级层面视情由区领导或指定的区级牵头部门(单位)到现场,督促和指导事发地开展应对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2.1.5区级工作机构

区级层面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单位、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2.2镇(街道)级组织指挥体系

镇(街道)级组织指挥体系参照区级组织指挥架构设置,主要体现如何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一般突发事件,以及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先期处置。镇(街道)级层面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机构改革方案规定并结合实际,对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职能职责予以细化明确。

2.3专家委员会与专家组

区应急委办公室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3运行机制

全区各级层面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风险防控

3.1.1全区各级各部门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及时处理应急事项。

3.1.2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等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积极防范化解风险,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单位)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单位),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3.1.3坚持社会共治,统筹建立完善村(社区)和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要依照有关规定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处理,预防可能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并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研究采取法律、政策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通报。

3.1.4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超长隧道、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供水、排水、供电等重大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防控和应急处置方案。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歌舞厅、网吧、商场、宾馆、饭店、公园、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长途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安全出口、通道处,设立显著醒目的疏散路线标志和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预警和应急救援设备,建立安全巡检制度,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3.1.5各级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树牢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加强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1.6全区各类企业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与各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级各类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单位)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运、城乡火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传染病疫情、食品药品安全、动物疫情、主要生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社会治安、金融运行、粮食安全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区级层面要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方面的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有效的辨识、监测,以便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3.2.2预警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西区公众信息网、村村通、手机短信、微信、QQ等多种方式和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各级有关部门(单位)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区、镇(街道)要依据国家、省、市牵头部门制订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镇(街道)级层面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手机、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养老机构、学校、幼儿园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增加监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装备、工具,完善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生要采取优先或针对性的措施;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单位)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区级部门(单位)和镇(街道)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及时组织分析本辖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媒体单位应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区、镇(街道)级层面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1)镇(街道)层面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防灾责任人、灾害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村(社区)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灾情统计、事发情况的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学校、医院、企业、村(社区)、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失联及家属安抚、房屋倒塌损坏、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网上舆情、社会面治安稳定、现场救援等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极端情况下,确实无法及时获得完整信息时,可调整报告内容,并跟踪汇报。

3)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发事件信息;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报送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段,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各接报主体接报一般突发事件后,应在45 分钟内电话报告、90分钟内书面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同步报告突发事件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相应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总值班室应在60分钟内电话报告、120分钟内书面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同步报区委总值班室。

各接报主体接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敏感突发事件后,应立即电话报告、8分钟内书面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同步报告突发事件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相应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总值班室应在5分钟内电话报告、15分钟内书面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同步报区委总值班室。各接报主体接到核报信息要求后,10分钟内电话反馈,30分钟内书面反馈。区政府总值班室接到核报信息要求后,20分钟内电话反馈,60分钟内书面反馈。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区域、部门和企业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区政府应直接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应直接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当局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3.2先期处置

1)事发或受影响单位要向所在地镇(街道)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社区)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镇(街道)就近组织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委、政府报告。

4)在境外发生涉及西区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镇(街道)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协助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护西区公民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正当权益。必要时,按照国家、省、市级层面要求,统一组建工作组或救援队伍赴境外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3.3指挥协调

1)区政府和事发地有关镇(街道)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集中统一高效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上级政府根据事发地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区级层面。

2)现场指挥。区级层面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事发地镇(街道)组织指挥机构纳入区级现场指挥机构,在区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当国家前方指挥部(或工作组)到突发事件现场时,区、镇(街道)指挥机构在市级现场指挥机构领导下与其对接并接受领导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当省级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到突发事件现场时,区、镇(街道)指挥机构在市级现场指挥机构领导下与其对接并接受领导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当市级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到突发事件现场时,区、镇(街道)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领导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当区级现场指挥部到突发事件现场时,镇(街道)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领导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区消防救援大队、镇(街道)应急队和村(社区)应急分队等队伍,在地方党委、政府或成立的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3.4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测量、地面勘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西区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视情采取其他相关保护措施;

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预算预备费或预算安排的应急经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物资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加强群众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等工作;

?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依规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加强对易受冲击的重要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各级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抢险救援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单位)应快速联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全区经济社会正常运行时,区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承担应对职责的各级组织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研判、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3.2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各级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要及时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要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事发地镇(街道)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按照区级专项指挥机构要求,由区级层面有关部门(单位)统筹协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各级党委、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各级党委、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3.6紧急状态

需要宣布全区或部分区域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区政府依法按程序上报。

新闻媒体公布紧急状态的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3.3.7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政府或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恢复与重建

健全争取上级支持、区级统筹指导、灾区作为主体、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区级层面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加大本级政策支持,并视情况予以适当补助。强化灾区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灾后恢复重建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根据事件级别和受损情况,恢复重建工作分别由区政府和事发地镇(街道)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政府、事发地镇(街道)立即根据实际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和扶贫移民局、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2)上一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需要上级层面援助或政策支持的,由区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请求。受到影响的镇(街道)级层面提出需要区级层面援助请求的,由区级层面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区政府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按权限制定扶持该地区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

3.4.3调查评估

1)区政府、事发地镇(街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级报告。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区政府要配合协助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根据规定和要求作出报告。对于较大突发事件,区级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镇(街道)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区级有关部门可对一般突发事件开展提级调查。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制度。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和镇(街道),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组织开展全面评估,由区应急委办公室统一汇总后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并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报告,抄送市应急局。镇(街道)突发事件年度评估工作按上一级要求组织开展。

4准备与支持

4.1人力资源

4.1.1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级综合应急救援队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攀煤救消大队等社会救援力量、镇(街道)应急队和村(社区)应急分队作为辅助力量,各级部门(单位)应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4.1.2镇(街道)应急队、村(社区)应急分队是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同时要广泛发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工作,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先期处置。

4.1.3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辅助力量。区级有关部门要制定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区红十字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1.4推进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救援合作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激励环境。

4.1.5加强区内应急队伍和应急专业技术人员跨区域的交流合作。按照国家、省、市、区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区内有关专业力量参与跨区域应急救援行动。

4.2财力支持

4.2.1区、镇(街道)应当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4.2.2处置突发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国家、省级、市级层面启动应急响应的,区级层面申请上级财政支持。区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由区级财政根据响应级别、影响程度、地方财力等给予镇(街道)适当支持。区级未启动应急响应的,由镇(街道)财政负责相关经费保障。对于其他特殊突发事件,区级财政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安排,结合区级可用财力、事件等级、危害程度和地方财力等情况,适当给予事发地镇(街道)经费补助。

4.2.3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参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政府审批。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2.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4.2.5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健全风险管理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投保商业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区、镇(街道)和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投保相关保险产品。

4.3物资装备

4.3.1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关区级牵头部门(单位),要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等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区级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分领域、分类型建立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健全完善管理协调机制。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区分局、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收储、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物资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3.2区、镇(街道)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社会组织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4科技支撑

4.4.1区政府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相关院校合作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建设;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扶持相关院校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4.4.2以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韧性抗毁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4.4.3建立健全全区应急指挥系统。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网络系统,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区、镇(街道)应急指挥平台,实现市、区、镇(街道)三级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预案管理、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需求。有条件的区级部门、镇(街道)、工业园区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属地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5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原则,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

5.1预案编制

5.1.1区应急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西区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规划,按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区级主要应急预案及其牵头部门(单位)见附件9.1

5.1.2预案编制应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完成前,鼓励探索以情景构建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对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检验并加以完善。

5.1.3各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的意见,并进行评审或论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1.4不同层级的应急预案内容应各有侧重。对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区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区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园区管委会和镇(街道)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本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内部工作,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特点。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和支持部门(单位)制定的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相邻、相近地方制定的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重大活动保障、重要基础设施保护应急预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编制工作。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路线和组织撤离等内容。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省在西区的机构根据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5.2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区应急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审核报批和部门应急预案以及镇(街道)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区级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由区政府公布实施,报市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局。镇(街道)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实际组织相关人员起草,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由本级政府公布实施,报区政府备案,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应急委对应的专项指挥机构或相应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单位)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报送市级层面相应部门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类预案,大型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宗教仪式等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应急预案,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联合应急预案等,参照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管理。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印发实施,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必要时,部门应急预案可以由本级政府办公室转发。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镇(街道)综合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报区政府备案,抄送区应急管理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结合实际编制应急处置办法,报主管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园区管委会综合应急预案由本单位编制,报区政府备案,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民营、外资等企业)应急预案经本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按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类备案原则进行管理。区属企业集团综合应急预案向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并抄送区级企业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向突发事件主要区级牵头部门备案,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区级企业主管机构。

涉及需要与所在地联合应急处置的省在西区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区政府备案,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法律、行政法规对应急预案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类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5.3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预案演练的指导。

2)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3)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街道)、园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5.4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5.2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区政府、镇(街道)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6宣传和培训

6.1加强公益宣传和社会动员,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等部门要通过广播、网络、手机、宣传资料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防灾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6.2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区教育和体育局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区教育和体育局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进行指导和监督。

6.3区政府、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6.4切实加强公共安全文化、应急文化、灾害预警文化的宣传和培训,推进应急知识和技能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鼓励建设和提供应急教育体验场馆、应急避难场所,各类应急教育体验场馆、科普场馆、文化馆等应积极开展应急宣传普及活动。

7责任与奖惩

7.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7.2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况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7.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建立健全社会公众有奖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制度。

8附则

8.1本预案涉及的区级层面有关部门(单位)、镇(街道)、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区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8.2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8.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310日区政府印发的《攀枝花市西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攀西府〔201714号)同时废止。

9附件

9.1区级主要应急预案及其牵头部门(单位)

9.1.1区级主要专项应急预案

序号

预案名称

牵头部门(单位)

1

攀枝花市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区卫生健康局

2

攀枝花市西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市场监管局

3

攀枝花市西区生产安全事故(件)应急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

4

攀枝花市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西区生态环境局

5

攀枝花市西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区分局

6

攀枝花市西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区水利局

7

攀枝花市西区交通运输事件应急预案

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

8

攀枝花市西区旅游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区文广旅局

9

攀枝花市西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

区林业局

10

攀枝花市西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市场监管局

11

攀枝花市西区消防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

12

攀枝花市西区地震应急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

13

攀枝花市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

14

攀枝花市西区社会舆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委宣传部

15

攀枝花市西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区商务局

16

攀枝花市西区生产运行保障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17

攀枝花市西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交警大队

18

攀枝花市西区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区财政局

19

攀枝花市西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区林业局

 

9.2攀枝花市西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参考模板图

9.3攀枝花市西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参考流程图

 

解读链接:http://www.pzhsxq.gov.cn/zwgk/zfwj/zcjd/1998951.shtml

审核: 朱冠军   责任编辑: 兰香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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