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西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组建方案及相关制度》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8-12-17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18-00122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8-12-10
- 发布日期:2018-12-17
- 文 号:攀西府办〔2018〕90号
攀西府办〔2018〕90号
格里坪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西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组建方案》及相关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攀枝花市西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
贷款风险补偿金组建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厅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建立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财农〔2018〕158号)精神,结合西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攀枝花市西区乡村振兴规划,以提升农业产业发展质量为目标,建立攀枝花市西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引导金融资本投入农业农村,助力解决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组建计划
(一)五年组建计划。
根据省、市关于建立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的要求,结合西区实际,暂安排财政资金500万元,用于建立风险补偿金,后续将根据我区财力情况及乡村振兴发展需要,适时增加资金,扩大风险补偿金规模。
(二)分年度组建计划。
1.2018年50万元。
2.2019年50万元。
3.2020年400万元。
区农林畜牧局在农商银行西区支行开立 “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账户”(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账户”),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政策调整确定账户存续时间。
三、组建方式
攀枝花市西区风险补偿金不低于500万元,贷款累计总额不超过当年“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账户”余额(包括本息)的10倍,贷款累计总额达到或超过当年风险补偿金账户余额10倍时,自动暂停相关业务。政府和合作机构按照3:7的比例进行损失分担(本方案损失确定以贷款本息为限;本方案中贷款利息仅包括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上下浮动而形成的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不包括复利、违约金、逾期履行生效判决而加倍支付利息等),政府分担部分以风险补偿金支付时账户余额为限;合作机构应强化风险防控,严格执行贷款或担保相关规则,严格控制贷款或担保规模,严格审查贷款或担保条件,10万元以上的贷款应设立合法有效的有足够抵偿能力的担保或反担保,确保风险总体可控;因合作机构自身贷后管理工作失误导致发生损失的,政府不给予合作机构风险补偿金补偿。
四、合作机构
合作机构为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或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担公司”),即二选一,具体为:无需农担公司介入时,农商银行为合作机构,风险补偿金依本方案支付给农商银行;需农担公司介入时,农担公司为合作机构,由农担公司为贷款提供相应的担保,风险补偿金依本方案支付给农担公司。具体合作事宜以区政府与合作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准。
五、支持对象
(一)扶持对象。
攀枝花市西区范围内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大户、涉农公司。
(二)申报条件。
1.农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农业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经营稳定,发展潜力较大,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不良贷款余额或承担担保责任的不良贷款余额。
2.农民合作社在工商部门注册并实际运行1年以上,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0户,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规范。
3.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户以及返乡创业人员等必须有固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且具备完全民事能力。其中:家庭农场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并实际运行1年以上。
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经过县级主管部门认定,符合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
5.通过风险补偿金获取的贷款必须用于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领域。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村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新农村建设等。
(三)扶持方向。
1.支持建设产业融合示范区。
规划产业融合示范园区重点产业,建立重点项目和优质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加大项目和经营主体支持力度。
2.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发展乡村旅游、休闲农业、森林康养、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型农业产业模式,支持“农业+旅游”“农业+康养”“农业+文创”“农业+电商”等产业融合发展。
3.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规划农业农村发展,支持乡村水利、电力、交通、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4.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加大省、市、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培育和扶持力度,支持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5.推进农产品品牌打造。
提升农产品质量,强化食品安全,助推 “攀字头”农产品走出去。
6.创新支农方式。
深化以土地制度为核心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搭建农村产权交易和流转平台,不断创新支农方式。
六、贷款流程
借款主体书面申请贷款或担保;组、村、镇、区农林畜牧局推荐;合作机构对贷款或担保申请进行审查;合作机构与借款主体和相关义务人签订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及相关合同;合作机构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
七、账户管理
区农林畜牧局按规定加强风险补偿金账户管理,实施贷款风险补偿。
八、补偿程序
(一)合作机构依法向借款主体及相关义务人追偿借款主体应偿还贷款本息。
(二)贷款逾期30日后,合作机构未全部收回贷款本息的,视为损失发生,合作机构即向区农林畜牧局提出风险补偿金书面支付申请并同时提供能证明损失和贷款本息逾期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相关债务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等区农林畜牧局认为需要的证据。
(三)区农林畜牧局对合作机构的风险补偿金申请及证据进行审查,与合作机构共同确定损失金额后,根据本方案规定确定政府分担额度。
(四)区农林畜牧局根据与合作机构确定的政府分担比例,向合作机构支付风险补偿金。
(五)合作机构应依法向借款主体及其他相关义务人追偿债权,并以追回的债权总额为基数乘以政府承担风险补偿比例所得额度,向区农林畜牧局归还风险补偿金。
九、监督管理
(一)区农林畜牧局应加强方案审核和统计数据分析研究,协助做好贷款项目审查、贷后管理和贷款本息追偿等工作,负责协调格里坪镇、合作机构等单位,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区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的筹集和监督,监控风险补偿金运行。
(三)合作机构应加强项目贷款或担保的审查,加强贷款或担保合同及相关合同履行控制,符合解除、中止条件的,要及时解除合同、中止履行,承担贷款本息的追偿责任,穷尽法律手段减少贷款本息损失。
十、其他事项
本方案有效期为5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方案及相关制度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贷款风险补偿金运行制度
一、风险补偿金账户的设立
区农林畜牧局在农商银行西区支行开立 “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账户”(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账户”),并按年度组建计划分期存入风险补偿金。
二、风险补偿金的用途
风险补偿金封闭运行,遵循科学合理、高效安全的原则,专项用于合作机构贷款或担保损失风险补偿,不得调整、挪用、转移用于其他任何方面。
三、风险补偿金的收益管理
风险补偿金所得利息收益存入风险补偿金账户,用作增加下一年度风险补偿金规模,滚存使用。
四、信息交流
区农林畜牧局每半年向区财政局反馈1次风险补偿金的变动情况,单笔支付风险补偿金在30万元及以上时,自收到合作机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报区财政局。
五、运行分析
区农林畜牧局、区财政局、合作机构应相互协调配合,及时掌握、分析相关数据,及时排查解决问题,根据乡村振兴发展需求变化及风险补偿金的运行情况,研究提出风险补偿金的增减安排和风险补偿制度的继续或终止的相关建议。
风险补偿金监督管理制度
一、区农林畜牧局应加强方案审核和统计数据分析研究,协助做好贷款项目审查、贷后管理和贷款本息追偿等工作,负责协调格里坪镇、合作机构等单位,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区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的筹集和监督,监控风险补偿金运行。
三、合作机构应加强项目贷款或担保的审查,加强贷款或担保合同履行控制,符合解除、中止条件的,要及时解除合同、中止履行,承担贷款本息的追偿责任,穷尽法律手段减少贷款本息损失。
四、区农林畜牧局、区财政局、合作机构应相互协调配合,及时掌握、分析相关数据,及时排查解决问题,根据乡村振兴发展需求变化及风险补偿金的运行情况,研究提出风险补偿金的增减安排和风险补偿制度的继续或终止的相关建议。区农林畜牧局每半年向区财政局反馈1次风险补偿金的变动情况;单笔支付风险补偿金在30万元及以上时,自收到合作机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报区财政局。
五、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要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虚报、冒领、套取、挪用风险补偿金的单位和个人,从严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六、区农林畜牧局、区财政局应加强对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风险补偿金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贷款损失风险补偿制度
为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妥善处理贷款风险,确保西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的长期、高效运行,现制定贷款损失风险补偿制度。
一、贷款风险分摊比例
贷款损失风险由政府与合作机构按照3:7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政府分担部分以风险补偿金支付时风险账户余额为限。
二、贷中管理
合作机构应加强贷款或担保合同履行控制,符合解除、中止条件的,要及时解除合同、中止履行,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贷款本息风险;在贷款到期日前1个月应及时提醒借款主体和相关义务人偿还贷款及利息。
三、到期追偿
合作机构在贷款到期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主体和相关义务人送达《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村、镇、区农林畜牧局予以协助;合作机构依法向借款主体及相关义务人追偿借款主体应偿还贷款本息,穷尽法律手段减少贷款本息损失。
四、逾期确认
(一)合作机构在贷款逾期30日后,即向区农林畜牧局提出风险补偿金书面支付申请并同时提供能证明贷款本息逾期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相关债务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等。
(二)区农林畜牧局对合作机构的风险补偿金申请及证据进行审查,与合作机构共同确定贷款本息损失后,根据本方案规定确定政府分担损失额度。
五、风险补偿
区农林畜牧局与合作机构共同确定政府分担损失额度之日起10日内,向合作机构支付政府应承担风险补偿金。
六、继续追偿
合作机构应依法向借款主体及相关义务人追偿债权,区农林畜牧局、借款主体及相关义务人所在行政村、格里坪镇配合合作机构追偿债权。合作机构未依法履行追偿义务的,区农林畜牧局有权要求合作机构返还已支付风险补偿金。
七、追偿款处理
风险补偿金支付后,合作机构以追回的债权总额为基数乘以政府承担风险补偿比例所得额度,向区农林畜牧局归还风险补偿金。
贷款流程及风险防控制度
为支持西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围绕西区乡村振兴规划,切实推进贷款投放工作,同时做好贷款风险防控,制定本制度。
一、自愿申请
西区辖区内有产业发展意愿或者产业发展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户、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涉农企业等,可根据发展需要,自愿填报贷款(担保)推荐表,交所在行政村。
二、项目推荐
由申请人所在行政村、格里坪镇、区农林畜牧局逐级审核,签署审核推荐意见后,交由合作机构审查贷款或提供担保。
三、风险审查
合作机构在收到相关部门推荐意见的贷款(担保)推荐表后,及时按照各自的相关流程和规定进行审查,对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类客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及产业发展项目的调查审查等工作;对非自然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类客户,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及产业发展项目基本信息的调查审查工作。
四、贷款发放
在风险审查完成后及时完成担保手续和贷款发放工作;贷款需要办理抵押手续的,在取得抵押它项权证3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一)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对西区范围内的农户、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的贷款额度一般每户不超过3万元,确有需要可放宽至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为1—5年。
(二)非自然人(不含个体工商户)贷款:对西区范围内的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涉农公司等,每个组织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确有需要可放宽至最高不超过350万元。贷款期限为1—5年。
五、使用跟踪
区财政局、区农林畜牧局、合作机构均有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借款主体违反贷款使用用途、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等违约行为时,有权及时制止,合作机构应加强贷款或担保合同及相关合同履行控制,符合解除、中止条件的,要及时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并通知相关单位。
六、贷款追偿
合作机构在贷款到期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主体和相关义务人送达《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村、镇、区农林畜牧局予以协助;合作机构依法向借款主体及相关义务人追偿借款主体应偿还贷款本息,穷尽法律手段减少贷款本息损失,区农林畜牧局、借款主体所在行政村、格里坪镇配合实施。
七、强化沟通协调
为做好西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贷款投放工作,同时做好贷款风险防控,区财政局、区农林畜牧局、格里坪镇、合作机构应指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负责该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切实有效推进各项工作。
八、加强风险防控
区财政局、区农林畜牧局、合作机构等成员单位应加强贷款资金风险防控管理,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效控制信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