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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做好全区个体工商户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2-05 阅读次数: 来源: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做好西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I级响应措施》《攀枝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1号)(第2号)(第3号)》等文件规定,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西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个体工商户采取如下管理措施。

一、辖区各个体工商户应严格执行《攀枝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1号)》规定。公告要求暂停营业的个体工商户,一律暂停营业。恢复经营时间另行通知。

二、辖区内个体经营的幼儿园、托儿所,社会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攀枝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2号)》规定,不得擅自开学。开学时间须报西区教育主管部门评估批准。社会培训机构开学前应停止面向学生(幼儿园)的社会实践活动、体育赛事和艺术展示活动及现场聚集性课堂活动。

三、辖区内各个体工商户应严格执行《攀枝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3号)》规定,做好人员管理、经营场所消杀和联防联控工作。

(一)辖区内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加强自身管理。外地返攀的经营者,应按要求向所在地村(社)、派出所、卫生服务中心报告返攀情况,做好居家隔离。

(二)辖区内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做好从业人员、雇佣人员管理。经营者、从业人员、雇佣人员未返回攀枝花的,经营者不得返回攀枝花并劝导从业人员、雇佣人员返回;已返回的经营者、从业人员、雇佣人员应立即向所在地村(社)、派出所、卫生服务中心报告。经营者要督促从业人员、雇佣人员到指定酒店入住并按规定隔离留观,自行承担所需费用。

(三)辖区内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督促全体从业人员每天体温检测后再上岗并做好体温台账。经营者及全体从业人员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必须立即拨打120或疾控中心联系电话报告。经营过程中应严格落实场所消杀、个人防护,必须戴口罩上岗,用餐时应实行分餐制,禁止桌餐。

(四)辖区内各个体工商户在从事经营过程中,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联防联控要求,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有扰乱市场和妨碍疫情防控行为。

    违反上述决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依法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决定事项终止时间另行通知。

举报监督电话:110指挥中心0812-5558197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812- 556331513558981934

区教育和体育局:0812- 555916918908144026

西区突发情况咨询电话:市二医院 0812-5555599

西区疾控中心:0812-555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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