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翰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方案违法试生产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45号令发布,79号令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45号令发布,79号令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决定给予攀枝花市翰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29日,我局向攀枝花市翰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公示。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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