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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2-23 阅读次数: 来源:攀枝花市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攀枝花市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攀西人社处罚决〔20221号

 

攀枝花市希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21年12月20日对孙荣米等5名劳动者投诉你公司发包的“希悦酒店内外墙涂料工程项目”拖欠工资一事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发包给自然人潘顺才的“希悦酒店内外墙涂料工程项目”存在拖欠孙荣米等5名劳动者工资60785元的行为。以上事实有潘顺才出具的工资欠条、潘顺才和孙荣米等5名劳动者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规定。2021年12月27日,我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的规定,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攀西人社处改〔202140),责令你单位于2022年1月4日前将孙荣米等5名劳动者工资60785元足额清偿,但你单位逾期未按要求整改。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银行西区支行(账号:7714101520111000038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或者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攀枝花市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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