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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发布时间:2016-06-21 阅读次数: 来源:攀枝花市西区统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川府发〔2013〕9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攀府发〔2013〕7号)和《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攀西府发〔2013〕59号)要求,攀枝花市西区进行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我区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普查,摸清了全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全区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制造业)的发展状况。通过对辖区各街道、镇数据质量抽查,普查数据质量达到方案规定标准。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攀枝花市西区统计局和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分三个公报,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布如下。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区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837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53个,增长6.9%;产业活动单位1024个,增加126个,增长14.04%;有证照个体经营户5120个,、比2008年末增加了60个,增长1.19%(详见表1-1)。

  

表1-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837 100
企业法人 518 61.89
机关、事业法人 196 23.42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123 14.70
二、产业活动单位 1046 100
第二产业 227 21.70
第三产业 819 78.30
三、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5120 100
第二产业 141 2.75
第三产业 4979 97.25

 


  图1-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结构情况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220个,占26.29%;批发和零售业170个,占20.31%;制造业132个,占15.77%。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2273个,占有证照个体经营户的44.40%;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509个,占有证照个体经营户29.48%,住宿和餐饮业515个,占有证照个体经营户14.25%;(详见表1-2)。

  

 

表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个)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个)
合 计 837 5120
采矿业 58 -
制造业 132 136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9  
建筑业 10 5
批发和零售业 170 2273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5 1509
住宿和餐饮业 5 515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 34
金融业 - -
房地产业 26 7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5 31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 2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9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2 437
教育 58 -
卫生和社会工作 17 60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1 85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220 -

 


  图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数

  单位:个

  2013年末,全区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518个,比2008年末减少17个,下降3.18%。其中,内资企业占99.81%,外商投资企业占0.19%。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1.93%,私营企业占74.33%(详见表1-3)。

  

 

表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单位(个)
合 计 518
内资企业 517
国有企业 10
集体企业 26
股份合作企业 1
联营企业 2
有限责任公司 82
股份有限公司 3
私营企业 385
其他企业 8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0
外商投资企业 1

 


  图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及结构

  单位:个

  内资企业

  单位:个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40551人,比2008年末减少2589人,下降6.01%。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11862人,比2008年末减少1118人,下降8.62%。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采矿业18453人,占45.51%,制造业 7902人,占19.4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2647人,占6.53%。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4921人,占41.49%;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349人,占19.81%;住宿和餐饮业2343人,占19.76%(详见表1-4)。

  

 

表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人)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从业人员(人)
合 计 40551 11862
采矿业 18453 -
制造业 7902 48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71 -
建筑业 1983 19
批发和零售业 2043 4921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457 2039
住宿和餐饮业 310 2343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6 89
金融业 - -
房地产业 658 2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25 109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2 73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03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39 1351
教育 2330 -
卫生和社会工作 835 163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77 250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2647 --
 

 


  图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分布

  单位:人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 279.97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76.42%,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23.58%。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区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488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5.32%。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61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31.08%;制造业125个,占24.13%;采矿业57个,占11%。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12723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6.88%。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4335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2.56%;采矿业2209人,占6.40%;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457人,占4.22%。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54.38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9.42%。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采矿业13.88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4.96%;批发和零售业11.62亿元,占4.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27亿元,占2.95%(详见表1-5)。

  

 

表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企业法人单位

  (个)
从业人员

  (人)
资产总计

  (亿元)
合 计 488 12723 54.38
采矿业 57 2209 13.88
制造业 125 4335 6.7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8 87 2.19
建筑业 9 1571 0.10
批发和零售业 161 1181 11.62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5 1457 7.92
住宿和餐饮业 5 310 0.01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 37 0.40
房地产业 16 506 2.2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9 483 8.27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 52 0.10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 138 0.68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2 239 0.09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4 118 0.18
 

 


  图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结构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中,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3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0.58%。其中,节能环保产业2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0.39%;新材料产业1个,占0.19%。

  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94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0.28%。其中,节能环保产业68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0.2%;新材料产业26人,占0.08%。

  六、主要经济结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

  业法人单位占61.89%,比2008年末减少6.43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23.42%,上升4.39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14.7%,提高2.06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24.97%,比2008年末下降8.82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75.03%,提高8.82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70.42%,比2008年末减少6.1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28.71%,上升了6.1个百分点。

  全区法人单位分布以清香坪街道和格里坪镇相对集中为主要特征,清香坪街道法人单位共有317个,占37.87%。,格里坪镇法人单位共有222个,占26.52%。法人单位数排位依次是:清香坪街道、格里坪镇、玉泉街道、河门口街道、陶家渡街道、摩梭河街道、大宝鼎街道;从业人员数排位依次是:陶家渡街道、格里坪镇、清香坪街道、玉泉街道、河门口街道、大宝鼎街道、摩梭河街道(详见表1-6)。

  

 

  表1-6 各街道、镇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分布
  法人单位 从业人员
数量(个) 比重(%) 数量(人) 比重(%)
合 计 837 100 40551 100
清香坪街道 317 37.87 6248 15.41
玉泉街道 119 14.22 5298 13.07
河门口街道 54 6.45 1622 4.00
陶家渡街道 52 6.21 18485 45.58
摩梭河街道 39 4.66 949 2.34
大宝鼎街道 34 4.06 964 2.38
格里坪镇 222 26.52 6985 17.23

 


  图1-6 各街道、镇法人单位分布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2.76%,比2008年末下降了0.94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97.34%,提高了0.94个百分点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个体经营户数排位依次是:清香坪街道、格里坪镇、陶家渡街道、玉泉街道、河门口街道、摩梭河街道、大宝鼎街道;从业人员数排位依次是:清香坪街道、格里坪镇、玉泉街道、陶家渡街道、河门口街道、摩梭河街道、大宝鼎街道(详见表1-7)。

  表1-7 各街道、镇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和从业人员

  

 

  个体经营户 从业人员
数量(个) 比重(%) 数量(个) 比重(%)
合 计 5120 100 11862 100
清香坪街道 1910 37.30 5090 42.91
玉泉街道 725 14.16 1616 13.62
河门口街道 262 5.12 543 4.58
陶家渡街道 767 14.98 1368 11.53
摩梭河街道 259 5.06 442 3.73
大宝鼎街道 168 3.28 323 2.72
格里坪镇 1029 20.10 2480 20.91

 


  图1-7 各街道、镇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分布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即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战略性新兴产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的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标准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是按照经济活动进行划分,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集合,是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活动的再分类。

  [5]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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