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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攀枝花市西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29 阅读次数:

攀西府办〔20192

 

格里坪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攀枝花市西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9


攀枝花市西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658号)、《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经济增加值等考核细则的通知》(川国资委〔2016180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攀办发〔201723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坚持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突出考核导向,明确考核标准,严格规范地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激励约束原则。

坚持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按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最大化要求,强化效益考核。

(三)分类分期考核原则。

坚持遵循企业发展规律,按照《攀枝花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并考虑企业(区属国有文化类企业除外)发展阶段和行业特点,确定不同考核重点,实行分类差异化考核,全面推行行业对标。同时,根据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坚持企业创新转型、深化改革,推动企业实施价值管理、科学发展,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授权由区财政局或其他区直机关各部门(含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本办法中统称企业)的负责人,包括由中共攀枝花市西区区委或区委组织部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企业负责人是指以上企业中由组织任命或提名推荐的领导人员(不含职工董事、外部董事以及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领导人员)。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按照资产管理关系,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按本办法组织实施。

三、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一)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

1.考核对象和期限;

2.考核内容、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保障指标)及指标值;

3.考核与奖惩;

4.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5.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6.双方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指标。

1.基本指标。

年度考核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三项指标。

1)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核定后的企业年度报表利润总额。年度利润应加上经核准的企业当期消化的以前年度亏损、新增研发支出,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企业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足额计提的折旧、财务费用等成本费用,未提足部分扣减利润。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值。计算公式为: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平均净资产=(年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2。净资产收益率采取横向和纵向对标方式进行考核。

3)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其中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事项×50%×1-25%),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4)竞争类企业年度考核基本指标总权重为70%,其中利润总额20%,净资产收益率 30%,经济增加值20%。功能型企业年度考核基本指标总权重为50%,其中利润总额15%,净资产收益率20%,经济增加值15%。功能型企业年度考核基本指标总权重为60%,其中利润总额20%,净资产收益率20%,经济增加值20%

区属文化业类企业基本指标暂参照功能型企业确定。

2.分类指标。

1)竞争类企业。

由区财政局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针对企业创新转型、重大改革等重点任务设置专项指标、针对竞争型企业设置功能任务指标、针对科技企业设置创新能力指标、针对管理短板和风险控制设置管控指标。分类指标共设置 3 项,权重 30%,优先考核专项指标。

2)功能类企业。

功能任务分类指标。由区财政局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根据不同职责定位,选择承担区委区政府下达的重大项目投(融)资计划和重大专项任务等非增长性指标、反映体现职责的生产量和服务量等增长性指标、体现功能作用的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等评价指标共 23 项。其中功能型企业的功能任务分类指标权重为30%,功能型企业的功能任务分类指标权重为20%

管理效能与专项任务分类指标。由区财政局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所处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成本控制、风险控制和企业管理短板设置管理效能指标,或根据企业创新转型、重大改革等重点任务设置专项指标共 2 项,权重 20%

成本控制指标包括融资成本节约率、人事费用率、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率等。风险控制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带息负债比率。

区属文化类国有企业的年度考核分类指标侧重考核社会效益。权重50%

3.保障指标。

为促进企业科学、全面发展,切实落实区属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设立保障指标。包括企业党建(含精准扶贫)、改革改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维护稳定、基础管理(含信息化建设)、依法治企、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配合外派监事会工作情况、企业预算管理和上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所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

(三)考核程序。

1.指标值确定及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1)企业上报年度目标考核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在按照区财政局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关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功能定位、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的基础上,全面、认真、科学编制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将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及必要的说明材料上报履行所在企业出资人职责的部门。

2)确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企业年度考核目标值由区财政局等履行所在企业出资人职责的部门依照批准的企业财务预算、年度重点工作和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年度重点任务等确定。考核指标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值或前三年实际完成平均值。对处于行业下降同期或经济增长目标要求偏差较大的企业,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考虑上年全行业实际平均降幅及当年预期降幅等因素确定。

3)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区财政局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按照本办法前文所述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内容,制定书面的责任书,并与监管企业逐一签订责任书。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区财政局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通过审阅企业财务快报、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董事会工作报告、经济运行分析等方式,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跟踪监控。

2.考核。

1)中介机构正式出具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后的7 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当依据经审计后的财务决算数据及相关部门认定结论等,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上报区财政局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

2)区财政局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依据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年度考核指标专项审核结果,区级相关部门(承担区委区政府向企业下达功能性任务的部门)对企业功能任务及社会效益完成情况的考核评价意见,结合企业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3)区财政局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所监管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反映,区财政局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对异议进行重新核查,并根据核查结论作出相应处理。

区财政局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将企业承担的特殊事项列入管理清单,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在考核时可考虑予以适当处理。

为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加快研发投入力度和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企业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及创新成果,给予加分鼓励。对主动承担国家、省、市、区重大专项科技计划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及组建或收购境内外研发中心新增的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经认定可视同利润进行考核。

对于非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本办法进行考核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具体实际设置年度目标管理指标,主要包括特定任务完成情况、成本费用等指标。具体考核指标和奖惩方式在责任书中明确。

3.经济增加值计算调整项目及资本成本率的确定。

1)依据经审核后的企业财务决算的相关数据以及有关专项审计报告,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整:

利息支出是指企业利润表中财务费用科目下的利息支出,在税后净营业利润中加回。

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以及其他经确认可列入的研究开发费,在税后净营业利润中加回。

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减持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包括二级市场增持后又减持取得的收益)和转让所属主业范围内非上市公司资产取得的收益在税后净营业利润中扣除。

主业优质资产以外的非流动资产转让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股权(产权)收益和资产(含土地)转让收益在税后净营业利润中扣除。

其他非经常性收益:与主业发展无关的资产置换收益和与经营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等在税后净营业利润中扣除。

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其他流动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视同无息流动负债,在资本中予以扣除。

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在资本中予以扣除。

对从事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务且纳入合并报表的企业,将负债中金融企业专用科目从资产占用中予以扣除。

如发生重大政策变化、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企业重组或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认可的其他事项等对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予以调整。

2)资本成本率的确定:竞争类企业资本成本率原则上确定为5.5%;功能类企业资本成本率原则上确定为4.5%;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竞争类企业和资产负债率在80%以上的功能类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 0.5 个百分点。

4.计分规则。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考核加分-考核扣分

1)竞争类企业考核计分。

基本指标

a.利润总额

目标段计分(基本分 20 分):完成目标值(预算值)的,得基本分 20 分;未完成的每差 2.5% 1 分,最多扣 5 分(完成值对应的净资产收益率达到行业优秀值的除外)。

对标段计分:按照考核完成值较基准值的增减变动情况分档计分。考核完成值是指企业决算中剔除重大不可比因素后的完成值。基准值一般为前三年考核完成值的平均值与上年考核完成值中的较低值。处于成长期与投资回报期的企业,基准值为前三年平均值与上年实际完成值中的较高值。当前三年平均值与上年实际完成值中出现任意一值为 0 时,则只能选取另一非 0 值作为基准值;当两值均为 0 而基准值只能确定为 0 时,则不计算增长率,完成值大于基准值的,对标段计分按分档加分。完成值较基准值增长的,按增长比例在各档基准值对应基本分基础上分档加分,基本分与加分累计不超过 10 分;完成值较基准值下降的,按下降比例在各档基准值对应基本分基础上分档扣分,直至扣完各档基准值的基本分,各档分值及计分为:

利润总额基准值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基本分6分,完成值较基准值每增长或降低 2%,加或扣1分。

利润总额基准值在25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基本分5分,完成值较基准值每增长或降低2.5%,加或扣1分。

利润总额基准值在500万元(含)至2500万元的,基本分4.5分,完成值较基准值每增长或降低3%,加或扣1分。

利润总额基准值在25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基本分4分,完成值较基准值每增长或降低3.5%,加或扣1分。

利润总额基准值在100万元(含)至250万元的,基本分3分,完成值较基准值每增长或降低4%,加或扣1分。

利润总额基准值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基本分2分,完成值较基准值每增长或降低5%,加或扣 1分。

利润总额基准值在5万元(含)至50万元的,基本分 1分,完成值较基准值每增长或降低8%,加或扣1分。

利润总额基准值在0万元(不含)至5万元的,完成值较基准值每增长15%,加1分,最多加6分。

利润总额基准值为0万元的,完成值大于基准值,完成值在50万元及以内的,直接加1分,完成值在50万元至 100万元(含)的,直接加2分,完成值在100万元至500 万元(含)的,直接加3分,完成值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直接加4分,完成值在10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直接加5分,完成值在1500万元以上的,直接加 6分,最多加6分。

利润总额基准值为负的,完成值超过基准值的,每增长 20%,加1分,最多加6分。利润总额基准值为负时,增长率计算公式=〔(完成值-基准值)/基准值的绝对值〕×100%

利润总额目标值高于基准值、高于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确定的增长率并完成,且当年完成值较上年完成值(剔除非经常性收益)增长500万元、200万元或100万元的,分别给予3分、2分、1分奖励。

为鼓励企业可持续发展,对企业投资金额大、回收期长、5年以上持续经营亏损的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投产后,可在 12 个任期内,对上述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将清单管理项目发生的年度利息支出视同利润,计入利润指标基准值和完成值,但仅作为利润总额对标段计分依据。已视同利润纳入考核的年度利息支出,应从以后年度盈利中逐年扣回。

b.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得分=目标段计分+对标段计分

目标段计分(基本分10分):完成目标值(预算值)的,得10分。未完成的每差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2 分(完成值为行业优秀值的除外)。

对标段计分(基本分20分):对标得分以国务院国资委《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企业标准值为依据,企业完成值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为准。计算公式:对标得分=本档基本分+〔(完成值-本档标准值)÷(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上档基本分-本档基本分),各档基本分为:优秀值及以上29分,良好值26分,平均值23 分,较低值20分,较差值18分,较差值以下17分。经认定处于投入期、经济下行期以及明确为转型升级、结构调整的企业,对标基准可下浮一档,即较差值时为20分。

c.经济增加值

目标段计分(基本分20分):目标值为上年度实际完成值。目标值>0时,基本分20分;目标值≤0时,基本分18分。

对标段计分:根据完成值较目标值增长或下降比例分档加分,对标基本分与加分累计最高6分,最低0分:

目标值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对标基本分3分,每增长或下降4%,加或扣1分。

目标值在 1000 万元(含)至 2000 万元的,对标基本分 2.5分,每增长或下降6%,加或扣1分。

目标值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对标基本分2 分,每增长或下降8%,加或扣1分。

目标值在3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对标基本分 1.5 分,每增长或下降10%,加或扣1分。

目标值在100(含)至300万元的,对标基本分1分,每增长或下降12%,加或扣1分。

目标值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每增长12%1 分,最多加 3 分。

目标值在20万元(含)至50万元的,每增长14%1 分,最多加3分。

目标值在10万元(含)至20万元的,每增长16%1 分,最多加 3 分。

目标值在0万元(不含)至10万元的,每增长18%1 分,最多加2.5分。

目标值为0的,则不计算增长率,完成值大于目标值且完成值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直接加1分,500万元以上的直接加2分。

目标值为负的,完成值超过目标值的,每增长20%,加1分,最多加2分。目标值为负时,增长率计算公式=〔(完成值-目标值)/目标值的绝对值〕×100%

分类指标

a.分类指标属定量、增长性财务指标(含统计指标)的,以基准值为基础,按完成值较目标值(预算值)增长或下降比例计分。基准值根据上年决算实际完成值或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中的较低值确定。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加分上限为该项基本分的20%;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加分上限为该项基本分的 10%;未完成考核目标的,扣分上限为该项基本分的20%

b.分类指标为重大改革任务指标的,经履行企业出资人职责的部门认定,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照任务完成情况在基本分基础上加分,最多加该项基本分的 20%;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照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程度在基本分基础上扣分,最多扣减该项基本分的20%

c.分类指标为创新型指标的,经履行企业出资人职责的部门认定,属增长性指标的,参照财务指标计分;属非增长性指标的,完成目标值,按照指标完成情况在基本分基础上加分,最多加该项基本分的 20%;未完成目标值的,按照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程度扣分,最多扣减该项基本分的 20%

2)功能类企业考核计分。

基本指标

a.利润总额

参照竞争类企业计分,按指标权重折算。经认定,功能类企业中竞争性长期投资项目,可参照竞争类企业有关规定计算利润指标得分。

b.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得分=目标段计分+对标段计分

目标段计分(基本分 10 分):完成目标值(预算值)的,得 10 分;未完成的每差 0.5 个百分点扣 0.5 分,最多扣 2 分(完成值为优秀值的除外)。

对标段计分(基本分 10 分):对标得分以国务院国资委《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全国同行业同规定企业标准值为依据,企业完成值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计算公式:对标得分=本档基本分+〔(完成值-本档标准值)÷(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上档基本分-本档基本分)。

各档基本分:优秀值及以上15分,良好值13分,平均值12分,较低值10分,较差值9分,较差值以下8分。

因所承担区政府指令性投资项目出现的重大亏损,对企业效益水平造成重大影响的功能类企业,按以下规则确定各档基本分:良好值15分,平均值13分,较低值12分,较差值10分,较差值以下9分。

c.经济增加值

功能型企业。目标段计分:目标值为上年实际完成值。目标值>0 时,基本分15分;目标值≤0 时,基本分14分。对标段计分参照竞争类企业计分,按指标权重折算。

功能型企业。目标段计分:目标值为上年实际完成值。目标值>0 时,基本分 20 分;目标值≤0 时,基本分 19 分。对标段计分参照竞争类企业计分。

分类指标

a.按照功能任务指标及权重确定指标基本分。

b.功能任务指标为公共产品和服务量等增长性指标的,以基准值为计分基础。基准值根据上年实际完成值或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确定。加减分上限为基本分的 20%

c.功能任务指标为区级部门下达的重大项目投(融)资计划、重大专项任务等非增长性指标。根据区级相关部门的认定,完成目标任务的,得基本分的110%;完成较好的,得基本分的120%;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照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程度在基本分基础上扣分,最多扣减该项基本分的20%

d.功能任务指标为服务质量、社会满意度或安全保障能力等评价指标的,评价结果在基本分的一定比例内分五档计分:分别是 120%110%100%90%80%。出现较大问题但尚不构成重大事故的,视情节扣分,最多扣减基本分的50%

e.管理效能指标,以基准值为计分基础,按完成值较目标值增长或下降比例计分。基准值根据上年实际完成值或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中的较低值确定。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加分上限为该项基本分的 25%;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加分上限为该项基本分的 15%;未完成考核目标的,扣分上限为该项基本分的 25%

f.专项指标,参照竞争类企业相关指标计分规则计分。

g.区属文化类企业社会效益指标,参照功能类企业分类指标中类似指标计分规则计分。

3)利润完成值调整以及加(扣)分项目。

利润完成值是指经审核并按照考核口径调整后的审计报告中企业合并会计报表利润总额数。计算公式为:年度考核利润总额=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变卖主业优质资产产生的净收益+新增研发支出×80%±考核口径调整数额。

利润完成值调整

经核准在当期损益中列支的新增研发支出、经核准与考核目标值和基准值相比的重大口径差异可以作为调增因素予以调整;企业变卖主业优质资产的净收益(股权投资企业除外)、企业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足额计提的折旧和财务费用等成本费用、经核准与考核目标值和基准值相比的重大口径差异可以作为调减因素予以调整;企业不可抗力因素需要调整的,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核定;分类指标属财务指标的,以财务决算为准,不予调整;因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以前年度财务指标变动的,不追溯以前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影响以后年度财务指标的变动,作为重大考核口径差异调整。

加分及扣分项目

加分项目:a.企业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重大任务并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且受到区委、区政府表扬的,每项任务加 12 分。b.企业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654分;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每项加2分;获得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加0.5分;获得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 321 分。本部分加分最多加 6 分。c.企业获得国家级质量奖的,加 4 分;获得省、部级质量奖的,加 2 分。同一奖项以获得的最高奖为准加分。d.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 3%,加 0.5 分;比例达到 5%及以上,加 1 分。e.企业完成年度上市目标任务的,加1分;在主板市场成功上市的,加 8 分;在非主板市场成功挂牌或上市的,加 3 5分。

扣分项目:a.企业未完成本办法所列企业党建等保障指标任务的,根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认定,每项扣 0.5分,最多扣 5 分。b.企业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出现重大决策失误、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重大不稳定事件等情形之一,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每项扣 1 3分。其中根据区级相关部门的认定结论,属重大责任事件的,在综合考核结果的基础上再降低一个考核等级;属特大责任事件的,综合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 E 级。c.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不力的,扣 1 分。d.企业预算管理不力的,扣 1 3 分。

5.考核等级划分及等级限定。

()按照年度考核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共划分为5个等级,各等级起点(封顶)分数为:

A 级:120 ≥A ≥110 分;

B 级:110 分>B ≥100 分;

C 级:100 分>C ≥90 分;

D 级:90 分>D ≥80 分;

E 级:E 级<80 分。

2)考核等级限定。

利润总额完成值低于上年实际完成值(对应净资产收益率仍处于行业优秀值的除外),净资产收益率行业对标等次下降以及完成值低于行业平均值(因所承担政府指令性投资项目重大亏损,对企业利润总额造成重大影响的功能性企业除外)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 A 级。

企业利润总额目标值为负数,实际完成值为减亏但仍处于亏损状态的,最终考核不得进入 B 级;扭亏为盈,最终考核不得进入 A 级。因所承担政府指令性投资项目重大亏损,对企业利润总额造成重大影响的功能类企业除外。

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基准值(剔除重大不可比因素)的,最终考核结果不得进入 B 级。

利润总额或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未完成目标值的,最终考核结果不得进入 C 级(利润总额目标值高于基准值且高于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确定的增长率,或净资产收益率行业对标为优秀值的除外)。

四、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一)考核指标。

1.基本指标。

任期考核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总资产周转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相乘后开三次方。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按区财政局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客观因素扣除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定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9 号令)执行。

2)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任期内平均营业收入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计算公式为:总资产周转率=三年营业收入之和÷三年平均资产总额之和。企业符合主业发展要求的重大投资,如果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经核准,可在计算总资产周转率时酌情予以调整。

3)竞争类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权重为50%,总资产周转率指标权重为 20%;功能类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权重为40%,总资产周转率指标权重为20%

2.分类指标。

1)竞争类企业任期考核分类指标由区财政局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综合考虑企业功能定位和所处行业特点,选择符合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反映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确定2项,权重各15%

2)功能类企业任期考核分类指标由区财政局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综合考虑企业功能定位和所处行业特点,选择符合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反映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或根据区委区政府下达的中长期战略任务、专项任务等确定 2 项指标,权重各20%

区属文化类企业任期考核的基本指标及权重暂参照功能类企业确定,分类指标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确定、考核。

(二)考核程序。

1.指标值确定及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

1)企业上报任期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区财政局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关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国有同行业先进水平或区委区政府下达的重点任务,将任期考核目标建议值及必要的说明材料上报履行所在企业出资人职责的部门。

2)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区财政局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根据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和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确定。考核指标值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值。对处于行业下降周期或与经济增长目标要求偏差较大的企业,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

3)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区财政局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按照本办法前文所述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内容,制定书面的责任书,并与监管企业逐一签订责任书。

2.考核。

1)考核期末,企业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上报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

2)区财政局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依据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经审核后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统计数据、区级部门(承担区委区政府对企业功能性任务下达的部门)对中长期战略任务或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评价意见,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3)区财政局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反映,区财政局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对异议进行重新核查,并根据核查结论作出相应处理。

3.计分规则。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总资产周转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计分。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竞争类企业基本分50分,功能类企业基本分40分)。

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确定。基准值和完成值相关数据以经审计的企业年度报表数据为准。

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分为目标值加分和完成值加减分,累计加分不超过基本分的 40%。目标值加分:企业目标值大于基准值(因所承担政府指令性投资项目重大亏损,对企业保值增值率造成重大影响的功能类企业,以目标值占基准值的97%为加分起点),每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 15%。完成值加减分:完成值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25%;完成值低于目标值时,每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减基本分的 20%

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a.目标值低于基准值10个百分点(含)以内且完成值低于基准值的,只得基本分(因所承担政府指令性投资项目重大亏损,对企业利润总额造成重大影响的功能类企业除外)。

b.目标值低于基准值 10 个百分点以上且完成值低于基准值时,分情况进行特别处理:完成值较基准值下降幅度低于行业下降幅度的,得基本分的 90%;完成值较基准值下降幅度高于行业下降幅度的,得基本分的 80%

c.目标值低于基准值,而完成值大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 0.5 个百分点加 1分,当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个及以内百分点的,最多加基本分的20%,当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5个百分点(含)的,最多加基本分的15%,当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个百分点以上的,最多加基本分的 10%;完成值低于目标值时,每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减基本分的20%

目标值经对标达到优秀值的,完成后直接得满分。

2)总资产周转率指标计分。

总资产周转率指标(基本分20分)。该指标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按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和上一任期第三年实际完成值中的较低值确定,基准值和完成值相关数据以最终审核的审计报表数据为准。

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2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30%;未完成目标值的,每低 2.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减基本分的20%

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a.未完成目标值的,每低 2 个百分点扣 1 分,最多扣减基本分的 20%b.完成目标值的,当目标值比基准值低10%(含)以内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20%;当目标值比基准值低 10%20%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15%;当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及以上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10%

目标值经对标达到优秀值的,完成后直接得满分。

3)分类指标计分。

按照分类指标权重确定指标基本分(竞争类企业基本分30 分,功能类企业基本分 20 分)。

任期分类指标基准值按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或上一任期第三年实际完成值中的较低值确定。分类指标涉及比率指标平均值的,原则上采用算数平均法计算。

任期分类指标计分规则与年度分类指标计分规则相同。

4.考核等级划分及等级限定。

1)任期考核等级划分同年度考核等级划分相同。

2)任期考核时,总资产周转率指标目标值低于基准值的,最终考核结果不得进入A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目标值低于基准值10个百分点(含)以内或目标值虽高于基准值 10个以上百分点但完成值较基准值降幅低于行业降幅的,最终考核结果不得进入B级(因所承担政府指令性投资项目重大亏损,对企业保值增值率造成重大影响的功能性企业除外);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目标值低于基准值10个百分点以上且完成值较基准值降幅高于行业降幅的,最终考核结果不得进入C级;基本指标考核得分低于基本分的,最终考核结果不得进入C级。

五、奖惩

(一)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 共五个等级。

(二)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按照我区关于深化攀枝花市西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三)区财政局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依据所监管企业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职的重要依据。对于利润总额当年完成值低于上一年完成值的企业,其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考核评价系数应当低于上一年。对于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开展不力的,扣减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不能实施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而实施目标管理指标考核的企业,企业负责人无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企业完成专项目标任务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经认定可在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的1.5倍以内给予企业负责人年度目标任务奖。对于企业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决策失误、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不稳定事件等,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扣分或降等。对于企业负责人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扣分、降等。对于企业负责人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以及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给予组织调整。

六、其他事项

(一)考核期内,如出现企业资产划转、改制重组、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况,区财政局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相关内容。

(二)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中由区委、区级部门党组(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其业绩考核和奖惩参照本办法执行。新组建尚未正常经营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突出考核导向,实施一企一策,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明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奖惩方式。

(三)落实董事会选人用人职权改革的区属国有企业,现有经理层成员转为契约化管理的,过渡期内,基本年薪按组织任命负责人标准确定,绩效年薪由董事会参照市场化业绩与薪酬水平,按照薪酬由价值创造决定的原则,在组织任命负责人薪酬水平与市场化薪酬水平之间合理确定,并将考核和薪酬确定情况报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备案后执行。对转为市场化管理且被续聘的原有经理层成员、董事会选聘的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备案。同时,对其实行契约化管理,坚持绩效薪酬由价值创造原则,加强和完善经营业绩考核,建立退出机制。

(四)由区委、区级部门党组(党委)及下属单位组织任命且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负责人,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及区级部门下属单位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金融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中央、省、市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自201911日起实施,现行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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