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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有关待遇规定
来源:民政局 发布时间:2007-12-3 阅读次数: 选择阅读字体:【 小】
  享受国家抚恤优待及生活补助的人员范围:

一、伤残军人、伤残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伤残等级从一级至十级,分因工、因战、因病几个原因致残)享受待遇情况(具体标准详见附表1)。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享受待遇情况(具体标准详见附表2)。

三、在乡老复退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待遇(在乡老复退军人每人每月最新标准20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暂时为每月90元)。

四、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享受待遇。(具体标准详见附表3

五、现役军人家属(目前政策为城镇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每年可享受200元的优待金,农村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其家属可按我区格里坪镇农村人均上年纯收入的100%发放其家属优待金,今年人均标准为4876元)

    六、退役士兵的安置按国家政策为哪里来回到哪里去的原则安置,农村兵回农村可搞种养植业,可参加乡镇企业工作。城镇兵家庭父母为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的均提倡其自谋职业,目前最新标准为二年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为2.5万元,比较稳定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如攀钢、攀煤(集团)还是按正常渠道全部安置在本企业就业。城镇退役士兵(士官)在待安置期间(自退役后的次年一月份开始),前二年内可视为无收入的“一人户”家庭,可在民政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如在二年内该同志得到安置,则从安置工作的次月起停发低保金(农村兵不享受此项待遇)。

西区优抚对象有关待遇规定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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