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用地,顺利推进攀枝花市2025年第9批次(该批次仅有一块地)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面积及现状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属格里坪镇金桥村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金桥村十一组)集体所有。
(二)征收面积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25.4946公顷(折合382.42亩)。其中,农用地25.4946公顷,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均为0公顷。
(三)土地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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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范围内涉及芒果地48.68亩、林地329.26亩、鱼塘2.4亩、水泥道路1377.18平方米、看守房1处、坟墓32座。
以上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数量最终以实际征收测绘核实数据为准。
二、征收补偿目的及依据
(一)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攀枝花市2025年第9批次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用地需要。
(二)征收补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6.《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7.《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
8.《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
9.《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
10.《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攀枝花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攀府发〔2024〕14号)
11.《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攀枝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攀府函〔2023〕146号)
12.《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攀枝花市西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攀西府发〔2023〕15号)
13.《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西区细化内容)>的通知》(攀西府发〔2025〕3号)
14.《攀枝花市西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坟墓搬迁补偿奖励办法》(攀西府办规〔2026〕1号)
15.国家、地方其他有关规定
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因本批次征收的土地均为金桥村十一组集体土地,无村民个人承包土地,无需对村民进行住房安置及农转非生产生活安置,仅需对土地、青苗、地上建(构)筑物、坟墓等进行征收补偿,具体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攀枝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攀府函〔2023〕146号)、《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攀枝花市西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攀西府发〔2023〕15号)执行。格里坪镇金桥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7400元/亩,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标准为28700元/亩(区片综合地价0.5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金桥村十一组,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用于金桥村十一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接受监督。有关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补偿费用的分配和安置方案落实等情况,接受监督。
征收范围已征收补偿的土地,不再重复征收补偿。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攀枝花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攀府发〔2024〕14号)、《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西区细化内容)》的通知》(攀西府发〔2025〕3号)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范畴的地上附着物,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办理。
征收范围内已征收补偿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再重复征收补偿。
(三)不可预见费
经现场调查,本批次征地范围内存在未探明的坟墓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未知事项,为保障征地工作全流程平稳推进,本批次征地预留不可预见费50万元,专项用于上述未知事项处置。
四、安置对象和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人员安置。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住房安置。
五、坟墓搬迁
自土地征地实施部门通知之日起,坟墓权属人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坟墓搬迁补偿协议并自行搬迁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普通土坟2200元/座;砖、石、水泥修砌坟3400元/座;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他材料刻成的墓碑坟4000元/座。
六、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养老保障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规定执行。
七、工作经费及使用
工作经费按照征地补偿费用的3%测算,主要用于测绘调查、法律服务、人员误餐和村民代表误工补助及其他合法、合规、合理的不可预计性开支等。
八、工作纪律
(一)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1.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骗取征收补偿安置的;2.敲诈勒索财物的;3.煽动、组织或参与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4.阻碍征收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5.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二)征收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得虚报安置人数、克扣补偿费用、超标准超范围补偿,不得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否则,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政务处分、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刑事责任。
(三)征收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或参与、支持、唆使被征收人阻扰征收安置与补偿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刑事责任。
九、其他事项
自公告之日起,搬迁范围内抢栽的青苗、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内)外装潢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十、异议反馈渠道
在公告期内若有异议,可向格里坪镇金桥社区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搬迁范围内多数(超过二分之一)被搬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提出听证申请的,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听证会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并公告10日。(联系电话:3151915)
公告时间:2026年9月8日至2026年10月7日(共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攀枝花格里坪化工园区村民房屋搬迁范围图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7日
附件
攀枝花市2025年第9批次建设用地农村集体
土地征收范围图
主办:中共攀枝花市西区委员会办公室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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